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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徵地補償標準明起實施 水田每畝不得低於3萬元

2015-09-30 13:56 來源:大江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明天起,我省被徵地農民可獲得更多補償!9月29日,省政府新聞辦、省國土資源廳召開全省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調整情況新聞發佈會,公佈了調整後的我省徵地補償標準,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江西新徵地補償標準明起實施 水田每畝不得低於3萬元

  全省平均增幅達23.09%

  本輪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調整覆蓋全省,涉及11個設區市,100個縣(市、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和風景名勝區等;區片綜合地價調整只涉及南昌市的13個縣(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

  據了解,此次調整按照水田最低補償標準不得低於3萬元/畝為基準進行測算,其他地類的補償標準按照水田標準的不同系數確定,調整幅度(即增幅)基本控制在20%-30%,原補償標準偏低者此次調整增幅適當就高,原標準較高者則增幅適當就低,縮小縣(市、區)之間的差距,使調整結果趨於平衡和合理。

  從全省平均水準看,增幅達23.09%。記者從省政府公佈的《江西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表》中看到,南昌市西湖區部分城中村的徵地補償標準最高,達到25.05萬元/畝;其次為青山湖區,最高為18.01萬元/畝。

  新標準首次明確“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按每畝不低於6000元標準提取並預存”。預存制度建立後,各地在組織用地報批時,以徵收土地面積計算,按每畝不低於6000元的標準提取,由申請用地單位預先存入人社部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代管資金賬戶。未按規定預存社保資金的,將不予受理用地報批材料。

  我省現行的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2010年底制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實施的。

  嚴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徵地補償費用

  據了解,新徵地補償標準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凡是2015年10月1日以後批准用地的或實施徵地的均要按照新標準執行;對於10月1日之前徵地已依法批准並依法履行徵地實施程式的,可按原標準執行。

  徵地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不包括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在徵地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補償標準,要確保徵地補償標準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嚴禁拖欠、截留和挪用。

  新標準不適用於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對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徵地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文/江南都市報記者陳文秀

[責任編輯: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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