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明星”法官為啥自己成了被告
法庭激辯:是濫用職權辦“人情案”還是依法履行職責
案件爭議較大,審判長表示將擇日作出一審判決
幫人連本帶利追回200多萬元
溫州“明星”法官為啥自己成了被告
法庭激辯:是濫用職權辦“人情案”還是依法履行職責
案件爭議較大,審判長表示將擇日作出一審判決
□本報記者 陳洋根
因為從“老賴”曾被警方查封的贓款賬戶中劃走200多萬元交給其他官司勝訴的當事人,溫州甌海區法院的執行員胡忠義昨天走上了法庭被告席。他被指控涉嫌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這一案件在溫州當地司法系統産生了較大影響。胡忠義曾是溫州法院系統的一面“旗幟”,兩年前,以他個人名字命名的“胡忠義執行工作室”成立,並被寫進了甌海區法院的兩會工作報告裏。
“因為從賬戶裏劃了那筆錢,我站到了這裡(刑事被告席)。但是,如果不劃那筆錢,我也有可能站在這裡。”胡忠義在法庭上説,自己完全是依法履行職責,如果明知道“老賴”賬戶裏有錢而不採取措施造成當事人損失的話,他也要受到同樣罪名的指控。
因案件爭議較大,當地兩級法院、檢察院均派員到庭審現場觀摩。
〔庭審〕 執行法官走上被告席
胡忠義今年38歲,大學畢業後在法院系統工作了近20年,2007年底開始專職做執行員。
法院執行員,就是大家平常在報紙電視上看到的與“老賴”鬥智鬥勇、幫打官司勝訴的人拿回錢的執行法官。
胡忠義可以説是當地法院執行員中的佼佼者:2011年和2012年,他個人辦案量都在甌海法院執行局排第一;2013年7月,甌海法院以他名字命名的工作室——“胡忠義執行工作室”正式掛牌成立。
“他為人低調、工作嚴謹、不計較個人得失、沒私心,是真正把辦案裝在心裏的人。”這是去年4月,胡忠義當選溫州法院“十佳優秀執行員”時大家對他的評價。
不過,就在獲得“十佳優秀執行員”後不久,去年7月,胡忠義被檢察機關傳喚調查。
檢察官在昨天的指控中提到,胡忠義作為法院從事執行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活動中濫用職權,違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致使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共計人民幣超過222.3萬餘元。
這又是怎麼一回事?
一樁陳年舊案漸漸浮出水面。事情還要回到2011年,那一年,作為周某訴溫州宇辰能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宇辰能公司”)民間借貸一案的執行法官,胡忠義不但一次性幫周某成功討回了160萬元本金,還有82.8萬元的利息。
初看起來,幫勝訴人拿回了錢,這肯定是件好事。但是也就是這筆錢,如今卻讓胡忠義身陷囹圄。
〔緣起〕 一筆200多萬的執行款
事情還得回到胡忠義是怎麼幫周某連本帶利討回這200多萬元的。根據昨天的庭審各方描述,我們可以大致梳理出脈絡。
2011年5月27日,甌海法院審理周某訴宇辰能公司民間借貸一案。在法院主持下,雙方于2011年8月3日達成調解,宇辰能公司同意于2011年9月5日前償還周某160萬元。
不過,到了約定的日期,宇辰能公司並沒有按期還款。於是,周某向甌海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胡忠義是這一案件的執行經辦人,他對宇辰能公司的存款、辦公樓租金預期收入等採取了凍結、劃扣、扣留等措施,周某先領取了15萬餘元的執行款。
2012年2月27日,周廣宇應周某等人要求,向甌海法院出具了自願還款申明書,承諾自願以其銀行卡內資金代宇辰能公司向周某償還原來調解書所涉及的160萬元並另支付利息82.8萬元。
2012年3月20日,胡忠義向銀行核實周廣宇的銀行卡內資金並未處於凍結狀態後,立即作出執行裁定書,劃走周廣宇銀行卡內資金230余萬元。一天后,周某領取了執行款2277568元。
事情到這裡,周某終於拿到了錢,看起來結果皆大歡喜。
那麼,為什麼胡忠義這樣的行為被指控是在濫用職權呢?這筆錢有什麼問題嗎?我們接著往下看。
〔蹊蹺〕 執行款原來早已被凍結
原來,這個宇辰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廣宇,身上背的不僅僅只有這一個案子。
其實在周某狀告宇辰能公司一案開庭前的2011年5月12日,周廣宇就已經被溫州龍灣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起訴罪名為涉嫌集資詐騙罪。
2013年2月21日,周廣宇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龍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
案子判下來了,龍灣司法機關準備將查扣的周廣宇資金分配給各個被害人時才發現,周廣宇銀行卡內的資金已經被胡忠義劃走,並以執行款的名義兌付給了周某。
這讓龍灣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很奇怪——早在2009年左右,應各個受害人的申請,周廣宇銀行卡內的800多萬元資金就已經被凍結了,為什麼還能被胡忠義劃走?
原來,在胡忠義劃走錢的時候,周廣宇的這張銀行卡已經過了6個月的凍結期,而其他相關辦案機關並沒有辦理續凍手續。
〔爭議〕 是濫用職權還是依法履職?
那麼,胡忠義的這一“執行”行為,到底是濫用職權還是依法履職?
檢察官在對胡忠義的指控中提到,早在2011年11月,宇辰能公司的一位股東就向甌海區法院提交了周廣宇涉嫌集資詐騙的起訴意見書並要求執行終止,而胡忠義也向相關司法機關確認了這一情況。
另外,檢察官還説,在胡忠義從周廣宇銀行卡中劃走鉅款前,周廣宇就告知該卡因涉嫌犯罪被警方凍結了。
檢察官因此認為,胡忠義明知周廣宇銀行卡裏的錢是贓款,卻沒有進行任何審查,濫用職權致使其他人(另一案中的10余位被害人)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周廣宇涉案金額數億最後其他債權人只能拿到4%的補償,而周某通過胡忠義辦“關係案”、“人情案”連本帶息拿到的錢是其借款的1.2倍還多。
檢察官特別提到,其他被害人也有向龍灣、鹿城等地法院提起民事起訴,有的判決已生效並進入執行階段,但最後其他法院均遵照“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中止了審理或執行,只有胡忠義一意孤行。此外,在胡忠義手中涉及周廣宇另外一個民事案子生效判決執行中,申請執行人曾要求參照周某的方式執行,被胡忠義拒絕。因此,檢察官認為胡忠義濫用職權主觀故意明顯。
而胡忠義和其辯護律師都做無罪辯護。胡忠義説,對於周廣宇銀行卡中錢款的劃扣,他也曾拿不準,並諮詢了領導和同事,得到的答覆都是“沒有問題”;自己去劃扣時,發現錢並未被凍結,所以不應認定為贓款;同時,他從銀行賬戶劃款的執行裁定書都按正當程式找法院相關部門負責人簽了字。
辯護律師提出,周廣宇銀行卡內的資金凍結到期後,其他相關辦案人員沒有辦理續凍手續,應該查處這些辦案人員的法律責任,而不能把責任推到胡忠義身上。
辯護律師説,周某拿到本金和利息之後,兩次分別拿出10萬元和5萬元想行賄胡忠義,都被胡忠義拒絕。
“‘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在胡忠義案發生前,只適用於案件審理階段,在民事判決生效執行階段是否適用當時沒有明確規定,是法律的空白。”辯護律師説,因為按民事案件執行先來後到原則,胡忠義從周廣宇銀行卡裏劃走230多萬並支付給周某的行為,完全是在依法履行職責。
因案件爭議較大,審判長表示將擇日作出一審判決。
[責任編輯: 陸金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