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7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商務部發佈《關於開展設立外資獨資醫院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福建、廣東、海南7省市開展設立外資獨資醫院試點工作,外資獨資醫院的設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省級。
《通知》明確,允許境外投資者通過新設或並購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外資獨資醫院。除香港、澳門和臺灣投資者外,其他境外投資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設置中醫類醫院。
《通知》明確,申請設立外資獨資醫院的境外投資者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並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準的醫學技術和設備;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資金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
《通知》要求,擬申請設立的外資獨資醫院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執行《衛生部關於專科醫院設置審批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衛醫政發〔2011〕87號)。
《通知》要求,外資獨資醫院的設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省級。申請設置外資獨資醫院的境外投資者應向擬設置外資獨資醫院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許可,依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進行外資獨資醫院設立的審批工作。
《通知》要求,外資獨資醫院的設立和變更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和要求辦理。設立外資獨資醫院還應符合試點省(市)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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