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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規範稅收優惠政策 各地不得自定稅收優惠

2014-12-25 07:58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記者趙鵬)財政部昨天下發通知,決定清理因不規範稅收優惠導致的稅收洼地,要求違法違規的優惠政策自2014年12月起一律停止執行,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稱,今後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的優惠政策,若確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説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議的基礎上暫時繼續執行,由省級人民政府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專題請示國務院,並依據國務院審定的處理意見執行。

  今後新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需按照統一的政策制定許可權執行。除依據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外,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嚴禁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對企業減免或緩徵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社會保險繳費;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

  省、市、縣級財政部門要建立舉報制度。明確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覆、統計和報告辦法,並在門戶網站設立舉報專區、設置舉報電話,方便各方力量舉報違反規定出臺或繼續實施稅收等優惠政策行為。

  相關部門還要建立考評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每年定期檢查下級政府和本級部門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情況,提交同級組織部門,並抄送上級財政部門。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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