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副部長陳大衛日前在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部際聯席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要加緊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更好地支援繳存職工解決基本住房問題。有關專家認為,住建部負責人的表態,基本明確了未來住房公積金用途的方向,即以租房、購房、裝修等用途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為主。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已走過10多年曆程,近年來,因公積金繳存覆蓋面低、使用率低等問題,社會上要求修訂完善的呼聲越來越高。2011年底,住建部提出在2012年6月前完成條例修訂工作,這項工作未能如期完成。2012年底,住建部提出要在2013年完成條例修訂案草案稿,到2013年底再次“爽約”。這次住建部提出修訂公積金管理條例,由於沒有提出明確的時間表,讓人感覺條例修訂的進展太緩慢了。
公積金條例修訂進展緩慢,或許緣于對“支援繳存職工解決基本住房問題”存在著一些分歧。從各地有關試點和調研的情況看,解決繳存職工基本住房問題主要有兩種思路,一種是強化住房公積金對繳存職工的保障功能,擴大公積金的使用範圍,使居民可提取公積金用於諸多事項;另一種是強化住房公積金對住房建設的保障功能,擴大住房公積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將公積金貸款用於支援保障房建設。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等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條例》設定的以買房為核心的提取條件,已經買房的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還貸或裝修、翻建、大修房屋,買不起房(或暫未買房)的人,因為不涉及住房消費而無法提取公積金,這使得許多需要改善住房條件的人,長期承擔繳存義務卻享受不到公積金的實惠,使得住房公積金制度幾乎成為一項“無房人補貼有房人”的制度。
適度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範圍,使沒有買房但對公積金有迫切需求的職工,也能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等個人事項,就成為修改《條例》的一種現實思路。近年來,一些地方放寬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如職工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遭遇車禍、火災等意外災難、突發事件,或下崗、失業未再就業,或職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患重大疾病,醫療費用支出巨大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這些做法已突破《條例》的規定,但基本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改革的大方向,其中一些合情合理的內容,《條例》修改時可順勢確認。
放寬住房公積金的投資條件,以公積金貸款支援保障房建設,是修改《條例》的另一種思路。對照《條例》關於公積金增值收益可“用於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的規定,將住房公積金貸款直接用於保障房建設,已突破了《條例》規定的公積金用途範圍。這一點應予以足夠的警惕。為緩解保障房建設的資金困難,更需要保證公共財政在這方面的投入,也可以發行專項債券,將土地出讓金的一部分“轉移”為保障房建設資金,將政府在商品房市場獲取的部分收益用於保障房建設,用不著打住房公積金的主意。
要言之,修訂住房公積金條例以“更好地支援繳存職工解決基本住房問題”,主要應按照上述第一種思路,進一步放寬職工提取公積金的條件,擴大職工使用公積金的範圍,支援職工自己“解決”基本住房問題。至於“解決”保障房建設所需的資金,那主要是一個保障和加強公共財政投入的問題,與住房公積金的內在屬性與功能關係不大,條例修訂時大可不必重點考慮。
[責任編輯: 段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