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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高管腐敗案頻發 愈演愈烈的“國企病”如何根治?

2014-07-03 13:23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新華網北京7月3日電 剛過去的6月,一批國企高管紛紛落馬。

  中共中央紀委6月30日通報,已對國務院國資委原主任、黨委副書記蔣潔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同時,又一批國企高管“落馬”:中央紀委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原副總經理戴春寧進行立案檢查;國務院國資委紀委對中冶科工副總工程師張哲英,中遠集團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徐敏傑進行立案調查……

  與之相呼應的是,審計署日前公佈11個中央企業2012年度財務收支審計公告,被審計的央企幾乎無一例外“中標”。

  “愈演愈烈的‘國企病’,值得人們深思環境與制度背後的問題。”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金佔明説。

  “一把手”腐敗多金額大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反腐力度不斷加大,一批國企高管腐敗案件受到查處。公開資訊顯示,截至目前,今年已有包括華潤集團董事長宋林、中國出版集團副總裁王俊國等超過40名國企高管接受調查或被處理。

  記者梳理近年來國企高管腐敗典型案例發現,案件當事人不少都是企業“一把手”。除了蔣潔敏、宋林,還有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李培英,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等。

  同時,這些涉案企業“一把手”的涉案金額往往令人咋舌。據東北師範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柏維春統計,2010年國有企業腐敗涉及挪用公款的案例中,1人涉案5.8億元,2011年1人涉案7.9億元。雖然蔣潔敏、宋林等“大老虎”的涉案金額尚不得而知,但對百姓而言,必是天文數字。

  柏維春説,現有國企高管“亦官亦商”帶來權力尋租的雙重風險:一方面,國有股份一股獨大,企業內部行政化色彩濃重,極易形成“一把手”的“一言堂”;另一方面,一些國企高管與政府部門形成互相利用的利益關係。

  中部地區某地方國企負責人對記者説,地方政府曾經為了引進LED項目,要求該國企與另一家企業合作。“雖然我們評估該項目有重大風險,但只能硬著頭皮幹,結果不到一年就虧損並退出了。”

  西部地區一位國企負責人坦言:“現行制度下,做國企虧了有國家買單,賠了有財政兜底。也有一些人為了從‘高管’變成‘高官’,絞盡腦汁搞政績,恨不得把後幾任的資源都提前花掉,也就不惜通過超發福利向職工買‘選票’。”

  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副院長劉勝軍表示,新一輪國企改革中,首先要努力做到政企分開,突破口是確立清晰明確的産權歸屬結構,厘清管理者的權益責任關係,當務之急是發展混合所有制。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周放生認為,“國企必須從政府的‘附屬物’中解放出來,成為真正的市場競爭主體。從長遠看,國資監管也要從管人、管事、管財向管資本過渡,推動公司章程制定和治理結構改革。”

  貪腐集體化窩案增多

  廣州市檢察院日前通報,廣州白雲農工商系列窩案已有19人因捲入而被立案調查,廣州市國營聯合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等人涉嫌挪騰貪污國有資産2.84多億元,打破廣州貪腐窩案涉案金額紀錄。而在此之前的中石油腐敗系列案中,至少已有45人被調查;在古井集團腐敗窩案中,10多名高管被查處,受賄時間跨度長達17年,涉案金額從數十萬元到上千萬元不等;中國移動四川公司、河北公司接連曝出窩案……

  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説,“群蛀”案例增多是國企腐敗的又一大特點。國企高管通常可以“感召”班子成員和中層以上幹部,形成內部人控制和攻守聯盟,發現時往往倒下一大批。

  國企窩案頻發的背後,不僅有國企管理體制漏洞的原因,也有監管體制缺位的因素。

  從管理體制來看,發生“群蛀”案件的重要條件之一,就是形成內部人控制。雖然近年來一些國企通過建立董事會甚至引入外部董事等方式來防範內部人控制,但從預防腐敗來看,這一制度設計收效並不明顯。

  華潤集團一家二級企業負責人告訴記者,雖然公司成立了董事會,但包括董事長、董事都是集團任命的,有的董事還是集團高管兼任的,“這樣的董事會怎麼可能實現監督和制衡?”

  而從監管體制來看,目前對國企的監督方式包括紀檢監督、監事會監督、審計監督等,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國企腐敗的大案、要案往往卻是外部監督發現的。如廣州白雲農工商系列窩案,案件跨度長達十餘年,若不是一些退休職工持續多年陳情舉報,結果怎樣不好設想。

  手段多樣化隱蔽性增強

  記者根據公開資訊梳理髮現,當前國企腐敗通常有如下手段:

  ——源自權力的腐敗。即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種審批、審核、業務發包等權力,在決定業務承接方、聘用服務方中收受業務單位或個人的賄賂或為親友謀取“福利”,如三峽集團“有的領導人員親友插手工程建設,一些招投標暗箱操作”。

  ——業務流程中特別是財務環節的腐敗。通過虛增購銷環節和費用、虛構承租人等方法侵吞公款,如中遠集團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徐敏傑利用職務之便違規報銷個人費用,中冶科工副總工程師張哲英通過虛增工程量套取鉅額工程款據為己有。

  ——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等。

  國有企業資訊公開制度不完善,給違法違規撐起了“保護傘”。

  長期研究國企問題的山東財經大學副校長綦好東,通過對截止到2013年4月30日國務院國資委網站公佈的115家非上市央企研究發現,8家集團公司尚未建立或無法進入官方網站,其餘107家只有7家披露了企業年度報告,全部企業中沒有一家公開披露高管薪酬。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推進資訊公開首先要做好財務報表、重大投資、薪酬制度等基礎摸底工作,為資訊公開提供前提;二是整合內外部監督資源,構建由各級人大、審計機關、國資委、財政部門,以及外部董事等組成的國有企業監管體系,及時監管及時公佈;三是將國有企業資訊披露納入考核,明確考核獎勵,對報喜不報憂的企業給予處罰。國有企業的資訊披露記錄還可納入企業信用建設體系,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共用。 (記者何宗渝、劉敏、楊玉華、張麗娜、梁曉飛)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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