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15日受權播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這一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將於7月1日起施行。條例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社會保險、工資收入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呈現出改革亮點。
新聘人員應當公開招聘
條例: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解讀:近年來,個別地方出現了事業單位招聘中因人設崗的所謂“蘿蔔招聘”、“內部招聘”,引起廣泛關注,受到強烈譴責。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早有規定。2005年11月,原人事部發佈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明確提出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3年宣佈,截至2012年底,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公開招聘已在全國範圍內基本實現全覆蓋。
“條例的出臺,使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從部門規定上升為行政法規,有利於這項工作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和規範,從而有效杜絕事業單位違規招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負責人説。
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
條例: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解讀:“前程無憂”人力資源專家馮麗娟指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不同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既有短期的,也有無固定期限的。她説:“聘用合同期限定在3年以上,主要考慮到事業單位人員以專業技術人才為主,訂立比較長期的合同有利於保持科學研究、公益服務等事業的延續性,建立起比較穩定的人才隊伍。”
條例對簽訂長期合同也作出新規定。按照以往,在本單位工作滿25年可以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條例去掉了這一條,只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可以簽訂這樣的長期合同。
明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
條例: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解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條例提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再次從法律層次發出信號,事業單位醫療和養老保險“並軌”已箭在弦上。
目前,在多地進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進展並不順利,企業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差距較大,因此廣受詬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下一步的方向是建立公平的規劃,遵循市場化原則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條例: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解讀:近幾年,我國進行了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這項改革首先在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中開展,如今各地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已基本兌現到位。
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何鳳秋認為,下一步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改革將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同步推進。條例所説的工資增長機制,應當是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準和物價變化等因素,定期調整公益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準,而對於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則應實行企業的分配製度;對於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回歸到公務員隊伍管理,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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