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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機動車限牌要經得起法治的考量

2014-05-05 09:08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 社論

  作為影響公民交通出行權益的機動車限牌行為,無論從什麼角度看,都屬於重大事項和重大決策的範疇,因而應當提請人大決定。

  針對南京最近出現機動車限牌的傳言,江蘇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克希日前表示,根據《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蘇任何一個城市如果一夜之間突然限牌都屬違法,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應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與此前一段時間部分城市上演“半夜雞叫”、突然出臺限牌措施相比,江蘇的做法無疑更符合法治的原則,值得各地借鑒。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深入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是政府行政必須堅持的首要原則。

  按照法治的基本原則,政府沒有明確法律依據,都無權採取任何影響公民合法權益的舉措。由此可看出,某些地方突然出臺限牌措施的行為,法律依據難以説是充足的,甚至説只是非常勉強,因而與法治相悖。

  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的一個基本特徵就是政府必須恪守程式正當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從而實現對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

  程式正當原則首先要求有效的公眾參與,即在出臺普遍影響公民權益的重大決策前,應當事先徵求公眾意見,甚至要通過召開聽證會、辯論會等方式,讓反對的聲音充分表述。在作出決策時,政府還需充分説明聽取了哪些意見,為什麼沒有採取反對意見等等。具體到機動車限牌行為,就需要提前告知公眾擬採取的措施,然後拿出一定的時間,讓公眾廣泛討論並提出意見,然後根據大多數人的意見並在尊重少數人意見的基礎上出臺限牌措施。

  信賴保護原則本質上要求政府誠信,要求各級政府行為不得任意撤廢,不能朝令夕改,讓公民能夠信任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從而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性和社會生活的可預測性。依照這一原則,地方政府不是不可以出臺機動車限牌措施,但是卻不能不讓公眾有合理的心理預期,更不能一邊辟謠一邊突然出臺相關限制措施。

  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一個地方的重大事項決定權在地方人大,作為影響公民交通出行權益的機動車限牌行為,無論從什麼角度看,都屬於重大事項和重大決策的範疇,因而應當提請人大決定,對此,國內多數地方似乎都省略了這一程式。

  在行政程式法遲遲未能出臺的情況下,如果將限制機動車牌照的行為從根本上納入法治軌道,就需要儘快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以科學的程式規制限牌行為,將充分聽取公眾意見、保護公民信賴利益、尊重人大重大事項決定權等明確寫入法律,從而在決策前實現各方利益的有效博弈,這樣不僅能夠提升政府決策的權威和公信力,也可以使出臺的措施能夠得到更好的執行。在這方面,江蘇開了一個好頭。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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