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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讓消費者“鑽空子”?

2014-03-18 14:17 來源:解放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新《消法》施行僅3天,已有不少經營者“吐苦水”。例如“7天無理由退貨”沒規定拆了塑封膜的圖書不可以退,就有網路書店擔心消費者把他們當成 “圖書館”——拆了膜7天內讀完書就退回來。業內人士坦言,像這樣的“空子”,新《消法》留下了不少,不排除消費者利用此過度維權,或經營者利用此規避責任的可能。

  想“後悔”就能“後悔”?

  根據新《消法》第25條規定,除了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線上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等5種商品外,其餘網購商品幾乎都可以“後悔”,自收到之日起7天內退貨。

  “有塑封膜的圖書不在上述商品之列,鑽石、預包裝食品、內衣等也不在。”1號店法律顧問涂國慶指出,這些商品有其特性,其實不適於退貨,比如貴重的鑽石如果被掉包了、預包裝食品開了袋或內衣已被穿戴過,消費者要是還能“後悔”,顯然不太合理。遺憾的是新《消法》並沒有明確,所以不排除有個別消費者死摳條款,為難經營者。

  不過經營者並非束手無策,記者發現,大多數電商已經提前準備好了一份 “負面清單”,在消費者購物時以多種方式多次明確告知有哪些商品不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消費者如果接受規則最終購買了相關商品,就視作同意不得“後悔”。如1號店就在其《無理由退貨政策》中規定,奶粉等食品、珠寶等貴重商品、手機充值卡等虛擬類商品、二手貨等特殊商品不享受“7天無理由退貨”。

  釋疑:針對有消費者質疑,經營者單方面規定那麼多商品“不可退”,是對新《消法》的抗衡。市消保委秘書長陶愛蓮表示,要理性看待這一問題。“很多人只看到了4種不宜退貨的商品,就認準其他商品都能退,有失偏頗。”陶愛蓮指出,新《消法》還明確,性質特殊且消費者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也是不能退的。經營者在消費者購買時,設置了相關環節來告知消費者並讓其確認一些商品不能退,消費者同意了就應當履行約定。如果消費者認為經營者劃定的“不可退”範圍沒有道理,可以用腳投票,選擇規定不那麼“苛刻”的經營者,從而推動行業充分競爭。

  舉證不被認可怎麼辦?

  相比消費者“後悔權”,新《消法》有關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更讓一些經營者“抓狂”。

  新《消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此條款本意是解決消費者鑒定難、成本高、不專業等難題,“可如果經營者窮盡了自己的舉證義務,消費者還是不認可,不肯友好解決糾紛,怎麼辦?”紅星美凱龍京滬及西南大區營管推進部部長李健表示困惑。

  李健舉了個例子:家裝公司鋪好了木地板,6個月不到,地板吸水拱了起來,公司舉證説明是消費者個人因素引起的,可如果個別消費者就是不接受經營者的舉證,一定要其承擔責任,“這種情況怎麼辦?新《消法》沒有明確。”

  記者發現,一些經營者已開始實施“簽字驗收”制度,試圖借此繞開將來可能發生的舉證糾紛。文定路上一家傢具店的汪老闆告訴記者,傢具交付給消費者時,會讓消費者詳細查驗細節,消費者簽字確認沒有問題後,以後如有破損由消費者承擔責任,“都用了6個月,壞了還怪商家,豈不是不講道理?”

  釋疑:“消費者簽字驗收,不能作為經營者規避舉證責任的理由。”陶愛蓮表示,如果經營者逃避或不能就有關瑕疵舉證,就可視為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責任,根據有關的“三包”規定,履行退貨、換貨或維修義務。對於消費者非理性地否認經營者的舉證,她透露,市消保委正在就此進行調研,可能在地方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修訂中,加入有關內容。比如引入第三方進行鑒定,判斷經營者的舉證是否有效,或借助消費仲裁途徑,來解決矛盾很大的糾紛。 本報記者 陳璽撼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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