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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貿區 “法律尺度突破”意味著什麼?

2013-09-23 13:42 來源:經濟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8月30日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決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輕審批”和“重監管”是我國外商投資領域改革的趨勢和方向。“減政放權”是政府一再強調轉變職能的切實體現。

  制度創新,法律先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調整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

  這意味著,建立上海自貿區的關注點已不再是政策優惠,而是制度創新。通過改革,體現政府在管理方法和思維上的顯著變化——讓市場和企業發揮更大的作用。

  最能體現上海自貿區制度創新的,當屬將在外商投資管理體制上實施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決定中提到的“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可以理解為就是國際通行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制度創新首要明晰利弊得失

  10年來,我國外資企業法律對外商投資行為有著完整的規範性指導。即外商投資行為須參照2003年制訂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開展。這份目錄明確了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經2011年修改後沿用至今。據此,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合同章程需經商務部、發改委、工商、稅務等多個部門審核同意後方能具備法律效力,這就是所謂的“正面清單管理”模式。

  由於許多政府部門對外商投資行為進行了詳細的事前審核,“正面清單管理”模式減少了外商投資企業成立後在行業準入、法律適用等方面出現錯誤的概率。但在其産生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暴露出顯而易見的弊端,外商詬病最多的問題之一就是效率低下。投資辦企業,僅合同章程就必須走完所有審批流程才能生效,耗時冗長,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外商投資的積極性。況且,由於審批時間長、項目多,很容易因一些違規行為産生腐敗現象。

  一字之差卻是管理理念截然不同

  負面清單和正面清單是相對應的兩種外商投資管理模式。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政策將不開放的行業公示在清單上,明確説明這些行業不開放或存在限制;而未列入清單的行業就是開放的,在未列入清單的行業從事投資,不用經過任何審批,可直接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兩種模式雖僅一字之差,卻是兩種根本相反的管理理念。

  正面清單,説的是外商只能做清單裏規定的事——“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負面清單,則是告訴外商只有清單裏規定的事不能做——“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

  “負面清單管理”是國際上通常採用的模式。據統計,如今世界上有近80個國家採用這種模式。其最大優點就是,準入前國民待遇能夠充分調動外國企業投資的積極性。

  一位外企中國區負責人就坦言,“中國經濟發展到今天這個階段,地方政府應捨棄依靠優惠政策來招商引資的思維。其實,提供高效透明公正的行政服務更能打動人心。倘若改變滯後的管理模式,則有利於激發投資者的熱情”。

  體現“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治經濟”

  “變審批制為備案制”的改革和探索,並不意味著將放任自流。商務部部長高虎城就曾明確表示,為加強風險管控,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上海市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除及時制定和調整負面清單、完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外,還將通過反壟斷審查、金融審慎監管、城市佈局規劃、環境和生態保護要求、勞動者權益保護、技術法規和標準等手段,構建風險防禦體系。

  據了解,上海自貿區建設還將涉及10多項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可見,政府在風險控制、政策監管和強化法制保障方面上的重視,對如何處理好放鬆管制與法律體系完善的關係、如何明確市場遊戲規則等等,將産生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當然,由於此次上海自貿區內中止3項法律有關規定的有限時間為3年,3年之後,這些舉措的存續如何發展,也存在著兩個“變數”。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指出,上述行政審批的調整在3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然而,無論結果如何,應該説,上海自貿區“法律尺度突破”體現出的法治精神,正是黨中央、國務院反覆強調建設法治政府的真實寫照,意義尤為深遠。因為,它詮釋了“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治經濟”。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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