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光大證券,還稱不上完全的亡羊補牢。在重罰之外,圍繞交易制度風險的反思仍需繼續。
證監會8月30日通報了對光大烏龍指事件的處罰決定:事件被定性為內幕交易,對4名相關決策責任人處以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沒收光大證券非法所得8721萬元,並處以5倍罰款,共計5.2億元。證監會同時表示,光大證券事件導致投資者損失嚴重,投資者可以提起訴訟依法要求賠償。
光大證券人財兩失,在必須按照證券法規定的處罰上限承擔市場責任外,還需承擔民事司法責任,證監會開出的史上最大罰單,明確界定了事件的“人禍因素”。這不僅讓事件得以進一步還原,對其他券商的自營業務也有敲山震虎之效。對亂象頻出的股市,多用重典是當然的治理之道。
但是,開出最大罰單是否就能亡羊補牢?5億多的罰款固然取的是證券法相關處罰上限,相關責任人終身禁入也固然嚴厲,但處罰都是基於內幕交易這一不當市場行為。本質上看,作為處罰主因的8721萬元的非法所得,只是出事後光大證券用非法手段採取的補救止損措施,只是事件的一部分而非全部過程。
誰都知道,此次事件不僅是這8721萬元的問題,將整個事件定性為內幕交易,並不全面。因為,如果涉及資金如此龐大、掀起市場巨大波瀾的烏龍指事件從頭到尾就是內幕交易,那麼實際上足以追究刑事責任,目前的處罰就遠遠談不上“從嚴”;如果除了非法所得8721萬元還有其他不當市場行為,那麼就需要進一步追查。內幕交易的定性,只適合事件發生那個下午的那個時間段。
實際上,證監會也沒有認定整個事件只涉及內幕交易這一處不當。比如,證監會證實,光大證券策略交易投資部門交易系統的訂單重下功能從未進行過實盤測試,是造成錯單事件的起因。沒有這個起因,何來後面的內幕交易?但是,對於這一可能出自內控不力、也可能出於系統故障的事件起源點,還沒有清晰説明。那些烏龍指事件發生以來的質問,依然有效:光大證券突然聚集的234億元交易資金中是否有第三方資金借道?如果234億元屬於信用交易,結算交割是否存在超出光大證券資産的風險?程式交易系統是否存在隱患?
如果這些問題沒有清晰解答,投資者依法訴訟的範圍就是有限的。根據目前最清晰認定的是內幕交易,投資者的依法訴訟,或許只有依據最高法《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展開,而那些因為市況突變跟風進去的普通投資者,那些期貨投資者在求償時如何依法、如何定損並實施損失賠償,就無法名正言順。這種情況,由於證券期貨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尚不完善,顯得更加突出。
因此,重罰光大證券,還稱不上完全的亡羊補牢。在重罰之外,圍繞交易制度風險的反思仍需繼續。當下,對券商自營盤的設限和對信用交易的完善,尤為重要。(徐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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