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改委反壟斷局開展了對包括合生元、多美滋、美讚臣、惠氏、貝因美、富仕蘭在內的多家知名外資奶粉企業的反壟斷調查,有證據表明,上述企業已涉嫌存在操縱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的縱向壟斷。聯想起年初發改委對茅臺、五糧液兩大酒業巨頭作出的縱向壟斷處罰。“縱向壟斷”這一名詞一再進入公眾視野,不得不引發我們對這一壟斷形式作新的審視和思考。
何為縱向壟斷?
眾所週知,壟斷指的是企業利用自身某種優勢地位,對相關領域內産品的生産和銷售予以操縱和控制,以達到排除和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壟斷主要分為橫向壟斷和縱向壟斷兩種形式。橫向壟斷指的是同一行業內有競爭關係的多家企業橫向聯盟以達到市場優勢地位並以此來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比如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的寬頻接入壟斷之爭。
縱向壟斷則指同一産業或品牌中處於不同經濟層次、無直接競爭關係的商家之間通過某種聯合所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其中最普遍的表現形式即是生産商操縱下游經銷商轉售産品的價格,即生産商利用自己在該行業內的某種優勢地位,通過固定或限定下游經銷商轉售産品價格或利潤或回扣的方式,來實現操縱産品價格的行為,又稱為縱向價格壟斷。
通過本次發改委對外資品牌奶粉企業的反壟斷調查顯示,部分外資奶粉企業品牌可能正是利用中國2008年奶粉行業“三聚氰胺”事件所帶來的己方品牌所産生的消費者信任度、不可替代性等優勢地位,以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産品價格的方式抬高奶粉售價。如果這一調查結果屬實,相關奶粉企業可能構成縱向壟斷並面臨法律制裁。
具有更大隱蔽性
相比橫向壟斷,縱向壟斷具有更大的隱蔽性,又稱為“隱性壟斷”。中國反壟斷法實施後的五年內所展開的反壟斷調查幾乎都是對橫向壟斷的調查,但這並不代表縱向壟斷的危害性不高,相比橫向壟斷來講,縱向壟斷的危害性表現出普遍性和連鎖性兩大特徵。
縱向壟斷在我國當前市場記憶體在較為普遍。在汽車、日化、煙酒、服裝等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內,生産商對下游經銷商的價格控制已成為行業內的普遍性行為。打個比方,各位讀者可能都有在網上購物的經歷,可能你會發現,某件完全相同的産品,在北京某經銷商處只賣100元,但在上海某經銷商處卻需300元,但北京的經銷商可能會告知你該産品沒有吊牌,因為他是在違反生産商的規定跨區域銷售貨物即所謂“串貨”,所以他不需遵守生産商的限價規定,也就是為什麼他的商品比其他經銷商便宜的原因。
縱向壟斷的層級行為模式會導致在市場內産生連鎖反應。一是會減弱同一行業內不同品牌或企業之間的競爭,減少生産商之間通過競爭降低成本和價格的可能性;二是會減弱同一産業或品牌的經銷商之間的內部競爭,減少經銷商降低價格的動力和可能性,甚至於不遵守這一規則的經銷商會遭到剔除和報復;三是會以生産商和經銷商之間的價格壟斷通謀來損害消費者權益,在生産商和經銷商之間、經銷商之間形成的價格讓步最終轉嫁由消費者來承擔。
防治不應止于約談
從目前對違反反壟斷法的企業的監管和處罰來看,相關部門採用的主要方式還是對涉案企業進行“約談”的軟處理,如果企業予以整改,則可免於處罰,而動真格進行罰款處罰的少之又少。從市場體制下企業追逐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這無疑降低了企業的違法成本,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企業的違法行為。所以,應當嚴格執行反壟斷法,對違法企業予以依法制裁,以樹立法律的權威,規範市場秩序。
進一步來講,罰款並非最終目的,關鍵在於要樹立一個良好的市場競爭風氣,推動市場良性發展。基於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應採取有區分、層級化的規範體系:一是對於在行業內佔據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一旦形成縱向壟斷行為要予以嚴格處罰,以起到良好的示範作用;二是對於行業內已形成一定規模的市場力量但尚未佔據支配地位的經營者,要對其實施的縱向操控行為進行審慎的調查,判斷其是否達到了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以及時制止、排除侵害為主,防止該行為進一步在行業內形成連鎖效應;三是對於尚未形成規模化市場力量的經營者,要及時予以教育和引導,以規範市場秩序實現合法、有序競爭的良好氛圍。
朝陽區法院 張三石
延伸閱讀
縱向壟斷首個案例
我國于2008年制定並實施了反壟斷法,該法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以下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該條規定明確定義並禁止了縱向價格壟斷行為。
中國在反壟斷法實施後首例針對縱向壟斷作出的執法案例是2013年年初對茅臺和五糧液兩大酒業巨頭所作出的反壟斷處罰。2012年末,為避免銷售商之間的低價出售,茅臺對12省市區的18家經銷商進行了處罰;五糧液也對11省市的14家涉嫌低價跨區違規銷售的經銷商開出罰單。在此次執法中,關於壟斷行為的認定,執法機關採用“合理分析”的方法,即在企業存在限定轉售價格行為的基礎上進一步評估該行為對競爭産生的影響,即該行為是否達到限制、排除競爭的效果。最終認定,從茅臺、五糧液在行業內的重要地位、産品可替代性低、消費者忠誠度高等因素看,其所限定産品最低銷售價格的行為達到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兩企業構成縱向壟斷,對茅臺和五糧液分別開出了2.47億元和2.02億元的罰單,為中國針對縱向價格壟斷的執法提供了較為明晰的規則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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