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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解決最低工資標準偏低問題

2013-04-24 09:52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確保低薪勞動者及其贍養者至少過上低水準的正常生活。最低工資的保障標準既要不斷延續勞動力資源的再生産過程,還應有利於逐步提升勞動力資源素質,從而促進經濟社會穩定運作和持續發展。由於觀念上和制度上的一些因素,我國很多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長期偏低,儘管近幾年最低工資標準提升速度較快,但目前頒布執行的標準仍普遍達不到我國2003年《最低工資規定》提出的要求,與國際勞工組織1970年《確定最低工資並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建議書》(第135號建議書)提出的反貧困建議也存在差距。

  我國城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普遍不能維持5%困難戶的實際生活消費水準

  2003年《最低工資規定》的附件列舉了測算制訂最低工資的參考方法,其中指出,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在使用比重法測算時,可根據城鎮居民家計調查資料,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每人平均收入戶為貧困戶,統計出貧困戶的每人平均生活費用支出水準,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按照我國對城鎮居民家庭收入分組方法,將所有調查戶按戶每人平均可支配 收 入 由 低 到 高 排 隊 , 按1 0 %,10%,20%,20%,20%,10%,10%的比例依次分成:最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中等偏下收入戶、中等收入戶、中等偏上收入戶、高收入戶、最高收入戶等七組。在總體調查戶中最低5%的戶為困難戶(一般在10%最低收入戶中單列)。這樣看來,文件中所説的貧困戶應當是指5%的困難戶。

  按照國內部分城市《統計年鑒》中能夠公佈出來的5%城鎮困難戶居民每人平均消費支出的調查統計數據測算可以發現,我國很多城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仍不能保障5%困難戶的基本生活消費水準。在測算中,鋻於現統計年鑒中的平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僅是家庭人口與就業人口之比,其中未能剔除享有養老金或能夠獲得其他正常收入來源的家庭人口數,也就不是真正的就業者每人平均贍養系數,因此只能在測算中將家庭就業者的贍養系數暫時設定為1.5,相應計算出各城市家庭中一個工薪勞動者全年應由本人負擔的家庭消費支出,並與當地按當年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最低年收入水準進行對照比較,以觀察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所取得的年收入是否能夠保障困難戶的平均生活消費支出。

  以天津、成都、瀋陽和呼和浩特四個城市為例,按照當年(天津、成都為2011年數據,瀋陽、呼和浩特為2010年數據)最低標準計算的年收入能分別達到13920元、10200元、10800元和10800元,但按照相同年度本市5%困難戶的每人平均消費水準和1.5的贍養系數計算,一個工薪勞動者當年應負擔家庭消費支出額分別為13051元、11147元、11391元和11131元。相比之下,四個城市中只有天津一個城市的最低工資收入可使最低工資收入略大於生活消費支出,其他三個城市的最低工資收入在很大程度上難以負擔生活消費支出,成都、瀋陽和呼和浩特市的當年收支缺口分別為947元、591元和331元。假如要填平這個缺口,使收入和支出實現平衡,成都、瀋陽和呼和浩特市只有把當年的最低工資分別調整到930元、950元和930元才能實現。

  現行最低工資標準更無法維持10%城市最低收入戶的實際生活消費水準

  我國城市5%的困難戶的生活消費水準是城市居民生活最低水準,生活消費已經被壓縮到極低水準,要依靠政府和其他社會補助才能維持生計。因此,依據最低工資的反貧困功能,不應將困難戶的生活消費水準作為確定最低工資標準合理定位的依據。實際上,《最低工資規定》附件中也同時列舉了按城市最低收入組每人平均每月生活費支出測算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範例,表明各地區也可以據此測算確定最低工資標準。

  再以天津、成都、瀋陽和呼和浩特四個城市為例,儘管天津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保障5%困難戶的生活消費支出,但不能保障10%最低收入戶的生活消費支出,年度收支缺口為442元。要填平這個缺口,使收支能夠實現平衡,天津市2011年最低工資標準要達到1200元,高於原標準40元。成都、瀋陽和呼和浩特的最低工資年收入與最低收入戶的生活消費支出缺口則進一步擴大,年缺口分別達到2313元、1273元和1118元。要填補這個缺口,成都市2011年最低工資標準要達到1043元,高於原標準193元;瀋陽市2010年最低工資標準要達到1006元,高於原標準106元;呼和浩特市2010年最低工資標準要達到993元,高於原標準93元。

  最低工資標準即使按照城市10%最低收入戶的消費支出水準定位仍不合理

  實際上,各城市最低工資標準即使達到了保障10%最低收入戶1.5人的消費支出水準,仍會存在難以保障這一社會群體內多數人正常生活的問題。首先,按照國家統計標準,城鎮居民家庭的消費支出只是其總支出的一部分,除消費支出外,總支出中還要包括購房建房支出、轉移性支出、財産性支出、社會保障支出。從2011年全國城鎮家庭統計數據看,10%最低收入戶這部分支出約佔其總支出的20%,即使可以認為其中一部分是非必要成分,但畢竟有很大部分仍然屬於維持生活的必要支出,如部分購建房支出和社會保障支出。其次,上述分析所確定的1.5的贍養系數是假定在一個3人家庭中2人都有工作且共同分擔撫養一個孩子的生活狀態,根據各城市公佈的統計數據分析,實際上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要低於每一就 業 者 的 負 擔 係 數 , 但 肯 定 大 于1 .5,特別是在低收入群體家庭就業人口與其他收入組相比實際偏少的情況下。第三,城鎮10%最低收入戶的實際消費水準太低,很多消費支出是被迫壓縮了必要生活消費的産物,如根據2011年全國數據分析,這一群體的實際消費水準是,平均每人每天的食品支出只有8元錢,買不了一份像樣的盒飯;平均每人每天的交通通訊支出只有1.3元,坐不了一個來回的公交車。第四,這樣的消費支出水準仍然是比較貧困的生活狀態,與最低工資要促進擺脫貧困,實現工薪勞動者體面勞動及生活的目標、功能有明顯差距。

  最低工資標準以維持城市20%低收入戶或10%低收入戶1.5人的消費支出確定相對合理

  對城鎮居民家庭調查樣本進行五等分後,20%低收入戶是其中最低一檔,這一檔的每人平均支出水準高於按七分法劃分的10%的最低收入戶,低於10%的低收入戶。儘管我國城市內按五等分法劃定的20%低收入戶和按七分法劃定的10%低收入戶的每人平均消費水準實際上仍然很低,但與5%的困難戶和10%的最低收入戶的每人平均消費水準相比,更適合我國各城市目前的最低工資水準定位。其中一個最主要的原因是,根據全國2011年數據,我國城鎮居民家庭5%的困難戶和10%的最低收入戶生活都很艱難,都是收不抵支,即每年的每人平均總收入都低於當年的每人平均總支出,只有從10%的低收入戶開始,才呈現出收支大體平衡狀態,即年每人平均總收入略大於總支出(但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仍 略 低 于 總 支出)。因此,可以推測按五等分法劃分的20%低收入戶的每人平均消費支出水準應當是城鎮居民家庭收支平衡的臨界水準,可以作為測算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依據。如果按照10%低收入戶的每人平均消費水準作為測算和確定最低工資水準的依據,在保障工薪勞動者家庭最低生活水準方面則更為穩妥一些。

  “十二五”解決最低工資標準偏低的三點建議

  首先,在思想觀念上應把合理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作為促使我國工薪勞動者家庭逐步擺脫貧困的必要手段,作為緩解並扭轉我國收入分配差距持續拉大趨勢的必要措施。不應該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在取得了最低限度的工資收入同時,還必須另外尋求其他收入來源甚至社會救濟才能勉強維持家庭低水準生活。

  其次,修訂《最低工資規定》,規定以城鎮20%低收入戶的每人平均消費水準(居民家庭收入五等分法)或者10%低收入戶的每人平均消費水準(居民家庭收入七分法),作為測算制訂最低工資標準的主要依據。國家統計部門應儘快將負擔系數統計指標調整為贍養系數指標。在未調整前,最低工資標準可暫時按照1.5的贍養系數進行測算。

  第三,在“十二五”期間,應抓緊落實《促進就業規劃(2011-2015年)》提出的最低工資標準年平均增長13%以上的目標,確保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年平均調整幅度高於本地區低收入城鎮居民的每人平均消費水準增長幅度,逐步解決現行最低工資標準仍不能彌補5%困難戶和10%最低收入戶生活消費支出的問題。根據2000年~2010年我國城鎮5%困難戶、10%最低收入戶和10%低收入戶每人平均消費支出水準年遞增速度測算,只要保證實現“十二五”期間最低工資調整目標,到“十二五”期末,就會有很多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達到或接近城鎮20%低收入戶(按五等分法)或10%低收入戶(按七分法)的1.5人的消費水準。(狄煌)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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