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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人士稱“先旅遊後付費”挑戰旅遊品質

2013-04-01 13:02 來源:大眾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這一模式並非首創,省內以前有旅行社推行過,不過都是無疾而終。

  ◆主要面向對價格不敏感、對服務品質有較高要求的消費者,但僅憑這部分消費者很難能帶動整個市場。 

  “先旅遊後付費”,近日,上海某旅行社嘗試了這一經營模式。按照規定,該旅行社在行程、車輛、用餐、服務方面向遊客作出了12項承諾,並在産品承諾書上寫明只要遊客認為有超過兩項不達標即可拒絕付款,而遊客如果對行程滿意,在旅遊結束後3天內付款即可。

  隨後記者通過客服了解到,“先旅遊後付費”的線路只開闢了三四條,目前只有4月底的一條線路可以報名,具體的情況還要等具體通知。該旅行社負責人何一偉表示,想通過此舉轉變一下游客對旅行社的不信任感,同時實際檢驗一下自身的服務品質。

  “先旅遊後付費”能否叫好又叫座、成為未來市場的一種發展方向呢?對此,我省旅行社行業似乎並不看好。

  “這一模式並非首創,也不新鮮,省內以前有旅行社推行過,不過都是無疾而終。”濟南某旅行社負責人説,旅遊是一種無形産品,享受與消費是同時實現的,品質與價格相關,與付費先後無關。

  目前我國旅遊市場不正當競爭問題比較嚴重,特別是愈演愈烈的“零負團費”經營模式,嚴重損害旅遊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業內人士指出,目前旅行社之間的競爭是一種“劣幣驅逐良幣”的過程,不是所有的旅行社都願意低價。由於市場監管缺失,進入旅行社行業的門檻被降低,這就造成了沒有産品,沒專業服務,靠低價來吸引市場的經營者大批涌入該行業的結果。

  “在濟南,最常見的門店除了房産仲介就是旅行社,遍地都是。”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旅行社負責人告訴記者,同樣一條成熟的旅遊線路,大家競相壓價,甚至低於成本價格,最終降低了品質,“羊毛出在羊身上,旅行社總要在遊客身上找補回來一部分利潤。”這位負責人説。

  記者搜尋了相關資料,發現在《旅行社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草案)》中都提到了旅行社設立的“門檻”: 從事旅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資質,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不少於30萬元人民幣的註冊資本;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現實卻與之相差甚遠:這個行業如今流行“連鎖加盟”和“挂靠”方式。記者以“想加盟”為由,諮詢了濟南一家擁有近50個網點的旅行社,該旅行社一位工作人員介紹,連鎖加盟的條件是:租個門店,雇倆人,繳納2萬元質保金(以後退還),沒有加盟費,每年上交6000元管理費……加盟者只需跑市場,線路和供應商都是該旅行社提供。“挂靠的旅行社甚至連線路都是自己做的”這位工作人員補充説,這個營生沒有什麼技術含量,“生手”、“熟手”都可以做。當然,以這兩種方式存在的旅行社網點的工作人員都屬於“個體戶”,利潤來自旅行社給出的成本價和賣給遊客的參考價之間的差價。隨後記者又陸續諮詢了其他幾家旅行社,情況大體相似。

  公開數據顯示,2012年全省僅有1.8%的遊客通過旅行社組團出遊。即使這樣的一個市場份額,並沒有減少旅行社網點的加盟熱情,“同一家旅行社的網點布控只要間隔一公里即可。”正是這一原因導致旅行社之間的價格競爭,價格越壓越低,品質越做越差,最終旅行社在老百姓那裏的口碑變得越來越差,屢遭投訴。記者從省旅遊局獲悉,全省各級旅遊質監執法機構2012年累計接到旅遊投訴599件,其中對旅行社的投訴仍位居首位,共363件,佔全年投訴總數的61.81%。

  “先旅遊後付費”主要面向對價格不敏感、對服務品質有較高要求的消費者,但僅憑這部分消費者很難能帶動整個市場。對於旅行社連鎖加盟、挂靠的市場現狀,很多人憤然:“不是直營店,不用自己的員工,簡直就是非法承包。”事實上,説非法承包似乎並無根據,因為我國目前還沒有旅遊法。

  據消息人士透露,醞釀多年的《旅遊法》有望今年出臺,人們期待,它能在法律的框架下,推動中國旅遊業長期健康發展。  □ 本報記者 邵方超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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