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行為,推動證券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約束機制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16日正式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對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出具六條審慎性要求,並明確激勵對象應當是證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
證監會發佈約束機制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為規範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行為,推動證券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約束機制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16日正式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對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出具六條審慎性要求,並明確激勵對象應當是證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證券公司可以採取間接持股方式實施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權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股權激勵已被境外金融機構普遍採用,我國不少上市公司也已實施。實施股權激勵,使管理層和核心崗位員工直接或間接成為公司股東,從而在大股東和職業經營團隊之間建立起長期穩定的利益共用和風險共擔機制。證監會表示,目前,國內證券公司的薪酬管理機制還不健全,比較突出的問題是薪酬結構不合理,以現金性收入和短期激勵手段為主,這在實踐中暴露出了諸多弊端。 近期,出於自身發展和迎接市場開放挑戰的需要,一些證券公司也陸續提出了實施股權激勵的初步設想和計劃,因此,有必要研究出臺《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共21條,主要對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當符合的要求、激勵對象的範圍、激勵方式、激勵股權來源、激勵計劃的內容、內部控制要求、實施程式及資訊披露要求等事項作了規定。
[責任編輯: 吳曉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