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微信聯繫買賣奢侈品,這樁發生在“朋友圈”內彼此有著良好互信的生意,最終因為供貨方的失信而鬧到對簿公堂。近日,上海長寧區法院對該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未能履行交貨義務的被告應返還原告貨款8.3萬餘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付相應利息。
唐建明和宋媛媛都是80後年輕人,2012年在一次朋友聚會上相識,閒談中唐建明得知,宋媛媛可以通過正規渠道以優惠價格買到多個品牌的奢侈品,雙方便互加微信好友。之後,雙方通過微信聯繫做起了生意。宋媛媛以“私信”方式向唐建明發佈貨源資訊,唐建明收到後向宋媛媛訂購商品並將預付款轉賬至宋媛媛名下的銀行賬戶,唐建明收貨後再加價轉售他人。
去年2月至8月間,唐建明先後向宋媛媛訂購了香奈兒、普拉達、菲拉格慕等多個品牌的包和皮鞋,總計付款8.3萬餘元。但是,這些原定付款後3至6個月便可交貨的商品,直到今年3月唐建明向法院起訴時,宋媛媛仍然不能交付。唐建明於是將宋媛媛告上法庭。
宋媛媛辯稱,雙方並非買賣合同關係而是委託合同關係,由她代唐建明向共同的上家李某代購商品。現在李某因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她也是受害者。
法院經過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于日前作出一審判決:解除雙方間的買賣合同關係; 宋媛媛應返還唐建明貨款8.3萬餘元。主審法官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本案原、被告通過“微信”洽談生意的具體情形,符合《合同法》有關規定,兩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應受法律保護,故支援唐建明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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