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人事革新處(相當於中國國家公務員局)28日表示,自29日起將施行“公務員懲戒令施行規則修訂案”。據韓聯社報道,按照新規則,公務員如果收受100萬韓元(約合5600元人民幣)以上的金錢或接受價值100萬韓元以上的各種招待,將無條件地被處以“罷免”或“解任”等嚴重處分。
對韓國公務員來説,“罷免”和“解任”是最嚴厲的處分。被罷免的公務員,5年內不得重新任用為公務員,其公務員年金及退休金將減半。被解任的公務員,3年內不得重新任用為公務員,其公務員年金及退休金會被砍去25%。報道稱,按具體受賄金額明文規定處分標準,這在韓國政府尚屬首次。
韓國《京鄉新聞》28日稱,此前利用職權向管轄範圍內的個人或企業索賄100萬韓元及以上的公務員,頂多被處以“停職3個月”或“減薪1個月”,被指“違規成本太低,無法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報道引用政府人士的話稱,新規則將不斷得到完善,日後公務員如有“醉駕”“性暴力”等犯罪情節或被發現工作中出現怠慢,也將有可能被處以“罷免”等處分。(金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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