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委會認為,新貿易防禦措施將有助於加強歐盟貿易防禦的運轉,包括歐盟生産商與進口商在內有關各方均將受惠於此。有關稅率變化的可預測性增強,進口商可以增強其商業活動的計劃性。支援自由貿易的人士則指責這種防禦體系體現了不公平性,給貿易保護主義提供了土壤。
4月10日,歐盟委員會出臺了醞釀已久的歐盟貿易防禦體系修訂草案,以應對目前歐盟經濟面臨的挑戰。這是歐盟自1995年以來首次大規模修訂該體系,將對歐盟未來的外貿政策帶來重大影響。
歐盟可繞開企業直接對進口商品發起雙反調查
新措施包括:在徵收新稅兩周前,將各種反傾銷與反補貼臨時措施通知企業,以加強企業的可預測性;如果為期5年的貿易防禦措施到期後,復議調查認為不必繼續實行該措施,那麼將向進口商償還復議調查期間所徵收的稅款;當存在報復威脅時,為保護歐盟的産業,歐盟委員會可以未經産業正式要求,主動開展貿易調查;通過對來自那些實行不公平補貼、對原材料市場實行結構扭曲的國家的進口商品徵收更高的關稅,來阻止其他貿易夥伴開展一些不公平商業行為。在此情況下,歐盟將偏離“小稅”的一般規則。根據這一規則,在防止對歐盟産業構成損害的必要限制範圍內,實行附加稅。草案須經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批准,才能生效。
上述措施最令人詬病的是推動貿易防禦發動機制的改革,草案授權歐委會在未接到企業申訴的情況下,也可對進口産品主動開展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即所謂的依據職權調查。繞開産業申請環節,直接發起貿易調查,這意味著歐盟將簡化調查程式,加大懲罰力度,強化執法效率,併為發起更多貿易調查鋪平了法律道路。
歐洲經濟取代特定産業利益成為主要研判標準
歐委會貿易總司還起草了《準則草案》,涉及以下四個方面:對貿易保護措施期滿後進行復議,以確定在廢除這項措施的情況下,傾銷和損害是否繼續或再度發生;“歐盟利益標準”,也就是説歐委會確定某項貿易保護措施是否有利於歐盟整體經濟利益的方式,即歐盟有關産業、進口商、使用進口産品的産業、消費者的利益;計算“損害幅度”,要求對涉及傾銷的進口産品的數量、價格以及對歐盟産業的影響進行調查;選擇“替代國”,以確定來自某個“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産品是否存在傾銷。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條款是關於“歐盟利益標準”的考慮,即要求歐委會不能只考慮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給某一特定産業帶來的潛在利益,而應全面考慮整個歐洲經濟,如果低價進口對於整個歐洲經濟的好處大於其對某一受害産業的損害,則歐委會可以作出不加稅的決定。
《準則草案》將在3個月內公開徵求意見,之後歐委會將出臺最終版本。
“歐盟動態”網站載文認為,該修定主要針對中國
截至2012年底,歐盟共實行了102項反傾銷措施、10項反補貼措施。歐盟官員表示,修定上述草案的目的,是要賦予歐盟更多的杠桿與有關國家展開貿易鬥爭,減輕企業遭到新興市場強國報復的擔心。歐盟貿易委員德古赫特辯稱,新興市場國家的快速發展使得發達國家損失部分出口份額,同時在勞動密集型産業中喪失了就業機會。歐盟企業正在面對更加激烈的競爭,希望獲得保護和幫助,其中包含貿易防禦體系的使用。
“歐盟動態”網站載文認為,雖然草案沒有明確指稱中國,但主要針對中國。一位歐盟官員對媒體表示,“我們的考慮主要是基於在中國的調查經驗”。為配合貿易防禦體系改革,歐委會去年3月完成了一份長達近千頁的報告,即“對歐盟貿易防禦體系的評估報告”。報告中將包括中國在內的7個國家作為重點評估國,就傾銷、補貼、損害、規避等系列內容做了詳盡分析。
(本報布魯塞爾4月11日電)
點評
按照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申訴過程是民事法律程式,原則上依據“不告不理”原則。雖然世貿組織也有規則允許調查機構在特定情況下發起調查,但是各國極少使用。因為政府具有行政調查權力,直接發起調查有“主動挑釁”意味。一旦各國都仿傚歐盟做法,會大大助長貿易保護主義。到那時,立案大量增加,貿易混戰難以避免。
歐盟貿易防禦體系修訂草案遭到來自歐盟內外的批評:一方面,歐盟內部懷疑這個防禦體系的效率,不能發揮應有的保護作用;另一方面,支援自由貿易的人士則指責這種防禦體系體現了不公平性,給貿易保護主義提供了土壤。歐洲議會歐洲人民黨黨團國際貿易發言人丹尼爾指出,“歐盟需要足夠的杠桿應對傾銷價格的進口,而不是放棄自由貿易的目標。全球自由貿易必須繼續成為歐盟的優先”。
(李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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