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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藥師可在福建自貿試驗區執業

2015-07-06 13:25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7月6日福州訊 據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消息,根據日前出臺的《臺灣藥師在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執業的管理暫行規定(試行)》,臺灣地區藥師取得福建自貿試驗區臺灣藥師執業資格證書後,可向福建自貿試驗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註冊,取得福建自貿試驗區臺灣藥師註冊證進行執業,未經註冊者,不得執業。

  首次申請執業註冊的申請人,須填寫《臺灣藥師註冊申請表》,提交臺灣永久居民身份證明材料、福建自貿試驗區臺灣藥師執業資格證書、臺灣藥師證書、臺灣藥師繼續教育證明、無刑事犯罪記錄的證明、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張、縣級以上(含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的6個月內健康證明、執業單位與臺灣藥師簽訂的聘用協議書、執業單位的合法開業證明。其中,臺灣藥師證書、臺灣藥師繼續教育證明、無刑事犯罪記錄的證明須經臺灣直轄市、縣(市)藥師公會公證。(台灣網、福建省臺辦聯合報道)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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