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運輸廳15日發佈消息稱,經交通運輸部同意,該廳正式出臺了《福建平潭與臺灣地區間道路貨物運輸暫行管理辦法》(簡稱《辦法》),促進平潭與臺灣地區間道路貨運發展和車輛互通,大陸和臺灣的經營者都可申請,實行備案制,完成備案的臺灣經營車輛,將配發有效期3年的通行證。
根據該辦法,臺灣地區經營者申請時,須準備兩岸間道路貨運經營備案表,臺灣地區有關部門的批件及其複印件,臺灣地區登記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複印件。
《辦法》規定,大陸或臺灣經營者擬從事平潭與臺灣間道路貨運的,應當提供規定的材料並向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其收到備案材料後,將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備案意見。對完成備案的臺灣經營車輛,平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配發有效期長達3年的《臺灣地區車輛大陸(福建平潭)道路運輸通行證》;對完成備案的大陸經營者,應根據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營運手續。
《辦法》明確,經備案同意的經營者從事平潭與臺灣地區間道路貨運業務時,所使用的貨車須通過滾裝船舶在平潭和臺灣地區指定港口上下,並辦理口岸相關手續後,進入平潭或臺灣地區。
臺灣地區的車輛應符合大陸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以及品質限值規定;涉嫌超限運輸的,應當遵守大陸地區規定申請辦理手續;不得經營平潭地區區間內道路貨運,不得在大陸境內平潭以外地區承攬貨物;在平潭境內應按照運輸合同商定的地點裝卸貨物,並按照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停靠站(場)停放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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