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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提高省本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等三項定期待遇

2014-08-20 08:39 來源:東方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原標題:福建提高省本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等三項定期待遇

  福建省人社廳、財政廳近日下發《關於調整省本級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提高省本級參保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三項定期待遇。

  據介紹,此次調整涉及到的人員包括:2012年6月30日前在福建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並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以及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

  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額為:一級傷殘增加360元、二級傷殘增加340元、三級傷殘增加320元、四級傷殘增加300元。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本次待遇調整後,傷殘津貼低於每人每月1320元的,按每人每月1320元標準計發。

  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本次待遇調整後,供養親屬撫恤金低於每人每月675元的,按每人每月675元標準計發。生活護理費按照工傷人員護理依賴程度,以2012年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748元為基數按比例計發,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50%給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給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給付。

  《通知》明確,此次待遇調整從2013年7月1日起實施,即從去年7月1日起提高三項定期待遇。

  另外,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並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參照此次調整中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辦法實施;2012年6月30日前在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標準調整後低於每人每月1170元的,按每人每月1170元計發。

[責任編輯: 陳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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