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廈門市對小型微利企業再施優惠措施,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准。
廈門市地稅局近日發佈《關於貫徹小型微利企業政策有關補充規定的通知》,簡化小微企業減免稅備案手續,將事前備案改為事後備案。手續簡化後,納稅人在預繳申報時可對照規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條件,自主進行納稅申報。但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應同時將相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減免15%的所得稅優惠,對小型微利企業來説將是一筆不小的支援。據計算,對實行查賬徵收或核定徵收、且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享受實際利潤額15%的減免稅額。按照一企業年實際利潤為6萬元計算,若享受15%的減免後,則可少交9000元的所得稅額。
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享受的減免稅額為實際利潤額的5%。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30萬元的,則不得享受優惠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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