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訊 記者8日獲悉,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海洋漁船管理工作的通知,將嚴格控制海洋捕撈強度,加強海洋漁船管理,推進漁船交易中心建設,探索建立漁船準入制度。
海洋捕撈漁船交易應在服務中心進行
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漁船登記和捕撈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船舶所有人的戶口所在地或企業註冊地進行。非沿海市、縣(區)的漁業企業不得經營除遠洋漁船外的海洋漁船。除農業部現有規定的審批許可項目外,原向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和圍網、拖網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可直接向購入方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其初審並轉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從政策、資金等方面支援漁業船舶交易服務平臺建設。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研究制定漁船交易流轉規定,依法指導省級交易中心開展工作;同時在全省沿海重點市、縣(區)及主要漁港設立分部(受理點),承擔為漁業船舶集中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資訊,組織開展各項專業性服務。今後,所有海洋捕撈漁船交易應在省漁船交易服務中心或其分部(受理點)進行。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原則控制捕撈輔助船和養殖船規模,近期內按照“只減不增”原則處理,至2017年底,捕撈輔助船控制在各地主機功率44.1千瓦以上捕撈漁船總數的30%以內(廈門捕撈輔助船控制在捕撈漁船總數的2%以內)。
捕撈輔助船和養殖船將探索淘汰機制
長期從事經營性運輸的捕撈輔助船,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清理甄別後,對符合商船檢驗和登記、配員標準的,責令其限期向漁業登記、檢驗機構辦理漁業船舶證件登出手續,交回相關證書,改向船檢機構申請檢驗,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辦船舶登記手續。漁業船舶臨時從事經營性運輸的,應向交通部門申請辦理運輸許可證件。
我省探索建立捕撈輔助船和養殖船淘汰機制,對船齡較長、設備陳舊老化、安全隱患突出的捕撈輔助船和養殖船,強化安全監管,督促企業或船東淘汰更新。
未按規定安裝安全救助資訊系統的漁船,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列入“黑名單”加強重點監管,取消當年度油價補助;生産作業期間,未按規定保持漁船安全救助資訊系統正常開機,經教育後仍未開機兩次以上的漁船,扣減當年度50%油價補助。
漁船嚴重違反漁業安全生産規定,造成重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取消當年度油價補助;造成較大漁業生産安全事故的,扣減當年度50%油價補助,造成一般漁業安全生産事故的,扣減當年度25%油價補助。
(福州晚報記者 何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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