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跨省經營全國混戰,外省鹽企與地方鹽務管理局矛盾激化,八公司四個月內被扣超2000噸貨
2017年1月1日起,鹽業體制改革正式實施,食鹽定點生産企業首次實現跨區域經營,打破了長期以來食鹽只能通過本地食鹽公司渠道銷售的模式。但這場“鹽改”大潮,卻在全國各地引發了激烈的反彈,不少鹽業公司在跨區域銷售食鹽遇到貨物被暫扣、沒收等情形。
新京報記者梳理髮現,截至3月底,已經有8家鹽業公司在江蘇、貴州、河南等地銷售食鹽時,被當地鹽業部門扣押了超過2000余噸的貨物,甚至連中國鹽業總公司這樣的“國字號”巨頭,也在陜西、江蘇被扣留了1000余噸的食鹽,查扣次數超過137次。
在食鹽經營屢屢遭受跨省扣押的同時,鹽業公司和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突顯。就在3月13日,江蘇省鹽務管理局印發了一份違法經營的外省鹽企名單,稱五家外省鹽企在江蘇省銷售不合格食鹽産品或産品不符合國家規定,但在列的四家外省鹽企紛紛發表公開聲明,稱這則“任性”通知,無處罰依據,實際上是以食品安全之名,行地方保護主義之實。
北京工商大學商業經濟研究所所長、經濟學院教授洪濤表示,鹽業市場化改革是一個趨勢,但目前鹽業監管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與市場競爭環境存在一定衝突,鹽企與鹽政的分開,是目前混亂局面的破除之道。
查扣
八家鹽業公司逾兩千噸食鹽遭跨省扣留
“當地鹽務管理局首先要求我們備案,説手續沒問題,然後讓告知倉庫地址。結果幾天后,他們就到倉庫查處,拉走了1447包食用鹽。”湖北廣鹽藍天鹽化有限公司江蘇直銷處副主任張秀忠對新京報記者説。
根據湖北藍天方面出示的材料,在今年1月17日晚間,其位於蘇州太倉的一處倉庫被太倉市鹽務管理局聯同當地公安打開,28.94噸食用鹽被拉走,予以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
太倉市鹽務管理局當場開出鹽政執法通知書,理由為違反了《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即在缺碘地區銷售的碘鹽必須達到規定的含碘量。
然而,依據湖北藍天提供的《湖北省鹽業産品品質監督檢驗站》檢驗報告,其鹽産品碘含量均在合格區間內,“我們的碘含量標準是18-33mg/kg,有合格的檢測報告。”
今年3月14日,太倉市鹽務管理局在當地一家菜場零售店裏,以違反《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四條為由,再次查扣了湖北藍天的28包(20kg/包)精製碘鹽。
這條規定指的是“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但張秀忠稱,太倉市管理局的這一理由並不成立,根據鹽改文件,零售單位與使用單位可以從外地有資質的企業購進食鹽,所以“當地”兩字不適用,而他們早已取得了屬地食鹽批發許可證。
張秀忠告訴新京報記者,截至3月底,湖北藍天有將近500噸食用鹽在江蘇省境內被查扣,查扣次數達上百次。“被扣押的所有食鹽均未歸還,經濟損失達200多萬。”
在湖北藍天為這500噸食鹽發愁的同時,更多的鹽企也遭遇了跨省扣押食鹽的情形。
新京報記者依據公開報道以及涉事企業提供的相關數據統計,1月起至今,全國在江蘇、湖北、貴州、河南等超過八省出現了查扣外地鹽的情形,共有中鹽上海公司、中鹽東興公司、重慶鹽業集團等8家鹽業公司被當地鹽業部門扣押了超過2000余噸的貨物,部分鹽企遭查扣次數高達數百次。
同時,根據多家鹽企反映,其遭遇了倉庫被撬門查扣、運貨車被安裝定位器等情形。並且查扣地點從鹽企倉庫到終端零售點不一,查扣方式包括先行登記保存,也有部分直接沒收。
鹽企遭異地查扣的鏈條中,不少地方鹽務管理局的直屬企業甚至是央企下屬公司,都在跨省經營的過程中被當地鹽務管理局扣留。
以“國字號”中國鹽業總公司下屬的上海、東興、榆林等分公司為例,其被陜西澄城縣鹽務管理局、江蘇盱眙縣鹽務管理局等多家部門查扣137次共超過1026噸食鹽。而重慶鹽業集團(為重慶鹽務管理局的食鹽專營實體企業)的食鹽,被貴州遵義市鹽務管理局、銅仁市鹽務管理局、湖北宜昌市鹽務管理局查扣約429噸食鹽。湖北藍天同樣為湖北省鹽務管理局下屬企業,其也被江蘇省鹽務管理局查扣近500噸食鹽。
今年1月17日,湖北藍天公司倉庫14478包食用鹽以“碘含量不合規”被扣。
3月17日,無錫市鹽務管理局稱接上級通報,中鹽東興、湖北藍天等5家鹽企産品存在不合格、涉嫌違規經營食鹽等情況。
爭辯
江蘇將5家鹽企列為違法經營 涉事企業稱其嚴重違反鹽改
3月13日,江蘇省鹽務管理局印發《關於公佈在江蘇省涉嫌違法違規經營食鹽企業名單的通知》指出,中鹽上海、中鹽東興、中鹽鋯龍鹽化、久大(應城)、唐山市唐豐鹽業等五家公司被指在江蘇省違法經營食鹽。
該文件稱對所列違法違規經營食鹽的企業,由所在地鹽務管理局責成其進行6個月的整改,整改期結束後方可在江蘇省繼續開展食鹽銷售經營活動。文件顯示的簽發人為江蘇省鹽務管理局局長童玉祥,其同時兼任蘇鹽集團公司董事長職務。
隨後,中鹽東興、中鹽上海、唐山市唐豐鹽業、久大(應城)鹽業四家鹽企陸續發表公開聲明,宣稱公司經營行為符合國家鹽改相關規定。《通知》中將其列為非法經營單位,嚴重違反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精神,表示將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官方文件聲明背後,則是更為突出的市場矛盾。新京報記者根據公開報道和涉事企業提供的數據統計發現,截至4月6日,在江蘇省內被扣的外省鹽達千噸以上,而且大部分依舊被扣押在當地鹽業管理部門。
據了解,目前江蘇頻繁的扣鹽情形,也給不少外地鹽企造成了巨大影響。
“江蘇省扣鹽太嚴重了,之前在一般縣、市一年的配送計劃是1000噸左右,目前幾乎只能完成1/10,可能還不到100噸。”湖北藍天常熟市直銷點一名李姓配送負責人説道。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元旦之後,我們公司在江蘇省內各市縣被扣鹽72次,大約700多噸。”4月5日,中鹽東興行銷總公司副總經理兼華東區經理王茂奎告訴新京報記者。
“現在贛榆最嚴重,全部都是公安傳喚。其他外地鹽都撤走了,只剩我們藍天鹽和當地淮鹽。”湖北藍天江蘇直銷處副主任張秀忠説。
就在4月5日當天,張秀忠向新京報記者發來一張趕赴贛榆區公安局“要人”的照片,起因是當地銷售藍天食品的兩名超市員工以及一名湖北藍天員工被贛榆區公安傳喚了26個小時。張秀忠表示將公開發表聲明暫時退出贛榆市場,以示抗議。
4月1日,新京報記者致電江蘇省鹽務管理局辦公室,對於《通知》出臺的背景及合法性,一位王姓負責人解釋稱:“這是省局內部的指導性文件,具體由各市局根據違法事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對於頻繁出現的扣押食鹽情況,該王姓負責人稱,鹽業改革後涉嫌違法經營行為頻次增加,江蘇鹽務管理局和公安部門聯合開展了兩次專項執法,“這是出於確保人民群眾食鹽安全的考慮,各地方市縣的每一次查處都是有執法依據的。”
矛盾
已獲跨省經營許可並報備仍屢遭查扣
依據2016年9月國家工信部和發改委發佈的《工信廳聯消費函〔2016〕585號》規定,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為改革過渡期,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可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鹽業主管機構頒發的食鹽批發許可證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經營。而在江蘇省各大被查扣的鹽企如中鹽上海、中鹽東興、湖北藍天均在2016年已取得屬地的食鹽批發許可證。
值得注意的是,3月28日,江蘇省鹽務管理局官網公佈了第二批獲准跨省經營的鹽企名單,稱由於已經向省局補充了企業的主要資訊,包括中鹽東興在內,一共16家外省公司可以在江蘇省開展跨區域經營食鹽批發。
但就在4月2日,中鹽東興獲准跨省經營5天后,常熟市鹽務管理局又以“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單位購進食鹽”為由,沒收了一農貿市場內批發業主銷售的中鹽東興精製鹽80kg,開出的是手寫的鹽業違法案件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
江蘇省鹽務管理局辦公室王姓負責人向新京報記者表示,該名單原本就是分批公示,並不是外省食鹽生産企業跨省經營的前置條件。“如果當地的鹽業主管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企業有異議的,他們完全可以走法律程式的。”
他還強調,現今雖實行鹽業體制改革,但是食鹽專營制度並沒有發生變化,根據國家工信部和發改委發佈的《工信廳聯消費〔2016〕211號》規定,外地鹽企有四種進入當地的方式,包括自建物流或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配送合同,其次為自建分公司或自建銷售網點直接開展食鹽銷售業務,最後為通過現有渠道開展食鹽銷售。“只有這四種方式進入的食鹽,才是合格規範的。”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從多家地方鹽務部門給出的查扣理由來看,以“涉嫌違法違規經營”、“從非正規渠道購進”為主。主要依據是1996年發佈的《食鹽專營辦法》,其中規定鹽企必須取得當地食鹽批發許可證,而零售商等也得從取得批發許可證的單位購進食鹽。但隨著國務院頒布的鹽改政策出臺,鹽企在屬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即可進行跨省經營。因此鹽企與鹽政各執一詞,矛盾激發。
“後法是優於先法的,改革政策出來了,這就是參照的標準,而不應該再守著以前的法規來作為執法依據。”長期關注鹽改的上海旨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鄒佳萊説。
鄒佳萊表示,新的鹽業立法仍需時間,但是鹽改政策出臺了,就應該遵照落實。根據國家發改委、工信部4月7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落實鹽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6月底前要完成清理地方性法規和政策中與鹽改方案不符的條款,同時,在涉鹽法規完成修訂前,有關部門不得拒不落實鹽改方案。
但對於已查扣食鹽的後續處理方式,及由誰來承擔相關損失等問題,新京報記者在4月1日向江蘇省鹽務管理局發出採訪函後,截止發稿前並未收到回復。
利益
鹽業跨省經營觸動地方利益 每噸食鹽獲利減少1500元
頻繁扣鹽的背後,多家鹽企相關負責人向新京報記者表示,是因為食鹽跨區域經營觸及了當地鹽業公司的“奶酪”,造成其利潤下降、銷量減少。
中鹽上海公司一名工作人員闡釋,外地食鹽的進駐必然對當地食鹽産生巨大影響,首先表現在市場份額的減少,“就打個比方,以前鹽企一年可以在當地銷售100萬噸食鹽,但外地鹽企進入,很可能減少到只能銷售60萬噸。”這位工作人員聲稱,其次是利潤空間的下降,多種食鹽品牌在一個區域內競爭,必然會各自發揮優勢,調整價格,導致當地鹽企獲利空間減小。
該名工作人員還分析,若以一噸加碘鹽為例,改革前後,它的零售價格都在4000元左右,但是按照以前的食鹽專營方式,地方鹽業公司可以獲毛利約3000元,改革後地方鹽業公司獲利將減少1500元,因此,這必然影響到當地鹽業公司的利益。
多家鹽企也印證了這一説法,湖北藍天江蘇直銷處副主任張秀忠告訴新京報記者,“我們的食鹽比當地食鹽要便宜,像精製鹽直接到終端為每噸3375元,這個價格一直很穩定,但當地淮鹽價格變動幅度大,目前因為外地鹽減少,每噸又漲至4000元。”
不少鹽企負責人説,按照原有的食鹽經營體制,地方鹽業公司與當地鹽務管理局往往是“一套班子,兩塊牌子”,既一邊負責當地食鹽專營,又一邊進行行政監管。這種利益捆綁之下,鹽政就可能行使行政權力限制外地鹽企進入市場。
解決
鹽業經營要政企分離 避免“裁判員下場踢球”
“鹽改中出現了流通環節的混亂,政府行政職能與市場主體之間的衝突很嚴重,關鍵還是在於鹽企與鹽政的分開。”北京工商大學商業經濟研究所所長、經濟學院教授洪濤告訴新京報記者,鹽企與鹽政不分離,自己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模式是造成混亂的主要原因,“政企分開之後,各司其職,改革進程才會加速。”
中國鹽業協會一份調查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6月25日,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鹽業主管機構中,與鹽業公司政企分開的有9個,佔29%。江西省為實行政企分開的省份之一,2014年,其鹽務管理局行政管理職責劃入江西省工業和資訊化委員會,不再保留江西省鹽務管理局牌子。而政企合一的有22個,佔71%。政企合一是指一套班子、兩塊牌子、職能分設、合署辦公,像江蘇省鹽業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與江蘇省鹽務管理局局長為同一人。
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巡視員王強近日就鹽業體制改革實施以來各地暴露出的種種問題,也做出澄清和回應。王強説,發改委對政企分離也有嚴格的時間規定,6月30日前要編制完成省級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2017年年底前要實現鹽業主管機構或食鹽安全監管機構的行政職能與鹽業公司分離。
而在未完成分離之前,如何清除鹽改推行中的攔路虎?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建議,國家發改委作為價格主管機關,在市場失靈的時候應勇於擔當,“市場失靈的時候,監管部門不能失靈,地方政府失靈的時候,中央政府不能失靈,國家發改委應對給外省鹽進入設置障礙、畫地為牢的地方政府進行全面調查,對主要負責人也應問責。”劉俊海認為鹽改是改革嚴重滯後的一個領域,最重要的是打造法治政府監管理念,實現監管轉型,鼓勵共同發展、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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