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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天北京一超市被罰50萬:59元一瓶酒敢標原價498元

2017年03月07日 13:24:57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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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元一瓶酒敢標原價498元,樂天被罰50萬】市發改委1月對樂天超市進行了檢查,結果顯示其中8種商品存在價格違法情況,如一款五糧液標示“原價498現價59.9元/瓶”,經查其原價為59.9元。市發改委昨日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作出警告和罰款50萬元的處罰 。

  行政處罰決定書-京發改價格處罰[2017]8號

  2017年03月06日

  當 事 人:樂天超市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路12號三層北側

  法定代表人:金鐘仁

  根據春節前市場檢查安排,我委自2017年1月20日至22日,對你單位的價格行為進行了檢查。經查實,你單位在銷售商品時存在“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

  1. 2017年1月20日,你單位銷售貨號為6944910318012的“福臨門水晶米5Kg/袋”時,標示“原價52.90 現價29.90元/袋 降價期間01/20-02/02”。經查,該商品此次促銷活動的原價為29.90元。

  2. 2017年1月20日,你單位銷售貨號為6902212053345的“52度西鳳年份封藏酒”時,標示“原價268.00 現價49.80元/盒 降價期間01/12-02/14”。經查,該商品此次促銷活動的原價為55.00元。

  3. 2017年1月20日,你單位銷售貨號為6933049940973的“恒源祥女士內褲”時,標示“原價39.90 現價29.90元/盒 降價期間01/17-01/27”。經查,該商品此次促銷活動的原價為29.90元。

  4.2017年1月20日,你單位銷售貨號為6901382088645的“五糧液52度名家風範綿柔500ML/瓶”時,標示“原價498.00 現價59.90元/瓶 降價期間01/20-02/07”。經查,該商品此次促銷活動的原價為59.90元。

  5.2017年1月20日,你單位銷售貨號為2489310000005的“天福號烤鴨1000G”時,標示“原價75.00 現價68.00元/個”,未標明降價期限。經查,該商品自2016年12月6日起,售價一直為68.00元,此前最近一筆交易在11月29日,成交價為59.00元,此次促銷活動的原價為59.00元。

  6. 2017年1月20日,你單位銷售貨號為6924107766390的“如水夢想成真禮盒1300克/盒”時,標示“原價399.00 現價299.00元/盒 降價期間01/12-02/14”。經查,該商品此次促銷活動的原價為329.00元。

  7. 2017年1月20日,你單位銷售貨號為6901798182517的“瀘州老窖52度M6清溪谷500ML/瓶”時,標示“原價298.00 現價49.90元/瓶 降價期間01/20-02/02”。經查,該商品此次促銷活動的原價為49.90元。

  8. 2017年1月20日,你單位銷售貨號為6901382078554的“五糧液52度豪華五星級500ML/瓶”時,標示“原價598.00 現價139.00元/瓶 降價期間01/20-02/02”。經查,該商品此次促銷活動的原價為139.00元。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交易記錄等證據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因上述商品應售價和實售價的基數難以準確公允界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第十八條,以上行為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

  鋻於你單位此前因價格違法行為接受過行政處罰並被責令改正,且經我委提醒告誡後仍繼續實施價格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從重處罰。

  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處罰規定》第七條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規範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發改價監〔2014〕1223號)第八條第(八)項和第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責令你單位改正“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並決定對你單位作出警告和罰款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北京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銀行繳款。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我委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3月3日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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