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  >  經貿  >  食品  > 正文

微信淘貨易退款卻很難將面臨比網購更大的風險

2015-03-11 13:29 來源:廈門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廈門日報訊 掃一掃,添加微信關注,就可獲得最新的購物資訊,這就是“朋友圈”帶來的便利。繼“全民淘寶”掀起網購浪潮後,如今,微信又催生了以移動網際網路為平臺的新消費方式。不過記者從廈門工商部門了解到,有關微信“朋友圈”購物買到假貨或瑕疵商品,卻難以退款的投訴不時發生。然而根據新《消法》規定,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易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範圍。如此一來,消費者通過微信購買商品可能面臨比網購更大的風險。

  1

  “朋友圈”開啟微信行銷模式

  “敬請關注本店的微信公眾平臺,將會有最新的商品動態分享!”對經常玩微信朋友圈的人來説,對這樣的廣告語應該不會陌生。在廈門,也有越來越多“微”店主開始通過微信開展促銷活動。

  “微信可以隨時語音,也可以發圖片,比較方便。”在湖濱北路特貿站旁邊一家女性服飾店裏,老闆蘭小姐説,如今她的店舖微信已有上百人關注,每逢新貨上市或打折促銷,她都會第一時間把相關資訊發佈到微信朋友圈上,為此生意也紅火了不少。

  和蘭小姐一樣,時下不少實體小店紛紛以微信作為載體,消費者可借助連結拍下商品付款,也有部分賣家要求買家通過銀行卡轉賬、支付寶的方式付款。

  2

  微信叫賣“一折” 買來才知是假貨

  儘管微信消費已開始流行,但不少消費者對付款問題、商品品質問題仍然心存一定的擔憂,當然也有不少人已經為此吃了虧。

  去年8月29日,吳先生在廈門某發展有限公司的微信平臺上看到“天梭”手錶“原價6880元,現打一折,售價688元”的廣告,心動之下便購買了一款正在促銷的“天梭”手錶。8月31日收到手錶後,才戴了幾天,手錶就出現故障,吳先生把表送至天梭專櫃維修,專櫃人員查看後説,這塊手錶是假冒商品。

  接到投訴後,工商人員調查發現,吳先生是通過該公司官方微信上的連結向手錶銷售商購買的,但該公司居然無法提供銷售商的具體資訊。工商人員指出,根據新《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經調解,該公司同意退貨。

  相比之下,陳小姐的運氣要差得多。去年9月5日,她通過某化粧品店的微信平臺,花135元買了一對假睫毛。儘管是先與商家通過圖片確認款式後,才讓對方發貨,但陳小姐收到貨後發現,實物並非她想要的款式。她要求賣家退貨,但遭到拒絕。工商部門接到投訴後,因該店已轉讓,聯繫不上經營者而不得不終止調解。

[責任編輯: 王君飛]

視 頻
  1.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稱“窮得只剩錢”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近日,浙江義烏一名男子在網上不斷炫富,還用百元大鈔點煙...

  2.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關注臺灣食品油事件

股 市
臺灣| 大陸
    臺股17日開盤漲44點 為8538點
服務專區

投資流程辦事指南往來手續聯繫我們Q&A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