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同他人私設屠宰點,興建凍庫,屠宰病死豬、急宰豬,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擾亂市場秩序,涉案金額大。28日上午,福建省永定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病死豬肉案,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張某、胡某、孔某、賴某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並處罰金11萬至3萬元不等。
該案的四每人平均是福建永定人,係農民。去年11月,被告人張某、孔某、胡某夥同雷某(另案處理)在位於永定縣湖雷鎮另一被告人賴某的養牛場私設屠宰點,興建凍庫,商定被告人張某佔30%的股份,孔某、胡某各佔20%的股份,賴某站10%的股份。
同年12月,張某、孔某、胡某在該屠宰點雇請2個工人,開始屠宰死豬、傷殘豬等。其中張某、孔某負責尋找死豬並載到屠宰點,胡某協助雷某負責管理屠宰場。期間,該屠宰點販賣了5萬元共計7000斤豬肉給廣東、賣了兩次2580斤的豬骨頭給永定縣高陂的張某賢。
今年1月22日傍晚,根據群眾舉報,公安民警聯合該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工作人員在該屠宰場進行查處,現場查獲豬肉、豬內臟、豬骨頭共計8450公斤。
經鑒定,查獲的豬肉為死因不明的豬肉,價值人民幣13.8余萬元,已賣出的豬肉、豬骨頭價值7.8萬餘元。被告人賴某收過一次買骨頭的1200元錢用作電費。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賴某養牛場共用電10453度,共計繳納電費7066.23元。
另查明,今年2月12月,張某在家屬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1月22日賴某被書面傳喚至公安機關接調查。3月24日,孔某、胡某被相繼抓獲。
經調查,被告人張某、孔某、胡某、賴某販賣給張某賢的豬骨頭是用作製作有機飼料的原料,不應作為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涉案金額,但應計入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數額。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張某、孔某、胡某、賴某等四人違法國家規定,夥同他人私設屠宰點,屠宰病死豬、急宰豬,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擾亂市場秩序,涉案金額達22.338萬元,情節嚴重。
根據法律規定,四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同時又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擇重論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量刑。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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