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保衛“舌尖上的安全”(新觀察)
市民在超市選購奶粉。
新華社發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備受社會關注。草案擬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和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保衛廣大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對於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還有哪些問題和不足?還有哪些其他的法律武器,可以被我們拿起和運用?日前,常委會組成人員紛紛開出了各自的“藥方”。
政府監管再給力
●明確界定、科學劃分職能,防止職能交叉、監管漏洞
農業、衛生、質監、工商、商貿、公安……一直以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處於九龍治水、分段監管的狀態。對此,草案明確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産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監管體制完善了,職能界定也要跟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謝小軍認為,目前修訂草案對職能的整合尚不充分。“舉一個例子,根據草案,食品安全風險的監測、評估和制定食品安全標準這三項職能仍保留在衛生行政部門。由於食品安全標準是實施監管和審核許可的最重要的依據之一,標準的制定需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數據和風險評估的結果作為科學的依據支撐,很難想像主要使用標準的部門不牽頭負責制定標準,這樣的標準怎麼能與監管實踐緊密結合。”
一方面是職能劃給誰,另一方面則是職能要不要納入。草案致力於構建從田間到餐桌的全過程法律監管制度,但是,全國人大代表高春艷在分組審議時説,“在食用農産品的産地監管和投入品的監管方面,草案裏表述的筆墨少了一些。”
“農産品是很多食品的生産原料,農産品的源頭監管應該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線。”高春艷進一步提出修改意見:草案規定,“食用農産品生産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建議加上“對農業投入品生産企業也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或限制生産相關的投入品。”
全國人大代表符之冠則給大家帶來了另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他認為,我國食品生産經營者“多、小、散、低”現象突出。除食品生産經營企業外,還有大量的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餐飲等存在,加之基層監管能力弱,食品安全隱患大。
此外,如何加強農産品品質安全法與食品安全法的銜接;食品安全生産標準是否應統一由國家制定;如何確保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有效運用;如何看待對轉基因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的監管……常委會組成人員就上述問題提出了諸多意見建議。
細化企業法律責任
●建立舉報獎勵機制,共同保衛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主要是規範政府、企業以及公民的行為,明晰這三方的責任和義務很重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梁勝利認為,食品安全不是單靠政府監管就能實現的,而是需要通過生産經營者、廣大百姓的共同努力。
對此,草案明確指出,食品生産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生産經營活動承擔管理責任,對其生産經營的食品承擔安全責任,對其生産經營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財産或者其他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這對於強化企業的自律性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蔣巨峰提出,草案要求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建議進一步完善食品生産經營者自律機制,並提出具體要求。
針對草案規定的企業自查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白志健表達了自己的看法。“這體現了政府治理思路的轉變,但是草案規定比較原則。食品生産經營者是否進行了自查,誰也不知道。建議增加規定,向所在地的監管部門提交自查報告,並向社會公佈自查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草案規定了食品生産企業的食品出廠檢驗記錄製度。“這首先需要企業必須註明生産日期、保質期等,並對這些內容作記錄,特別是無一例外地遵照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蔚文建議增加規定,未標注食品生産日期、保質期的,禁止生産經營,企業應對生産日期、保質期等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草案還明確指出,“國家對食品生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但又規定“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産的食用農産品,不需要取得許可”。“這樣的規定過於寬泛,一方面是對農民的界定比較複雜,另一方面,銷售自産的食用農産品,既有初級農産品,比如蔬菜,也有粗加工的食品,情況也很複雜。因此,建議對這一規定作必要區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謝旭人説。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還強調實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對此,與會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贊同。
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委員李昭玲認為,應當加強食品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誠信建設、食品安全知識普及等方面的責任。建議明確行業組織可以發揮作用的一些規定,如,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委託的方式,交由食品行業組織承擔一些監管事項;參與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工作;承擔食品行業相關培訓、認證工作。
梁勝利建議建立完善舉報獎勵制度,發動社會舉報食品的不安全因素,把資訊的採集和食品安全監管結合起來,讓那些唯利是圖的人不敢妄為。
重典方能治亂
●進一步提高處罰標準,監管者也要被監管
“重典”是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的特點之一。草案明確,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式控制制、社會共治,建立最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立法要下狠心,治亂應用重典。”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侯義斌説,我國食品安全狀況仍不容樂觀,尤其是食品生産經營者還存在著不講誠信、缺乏道德、目無法紀、唯利是圖的現象,食品安全問題屢屢發生。“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違法成本偏低。目前只要是不造成惡劣後果,相關責任人就不會受到法律追究。”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龔建明同樣支援重典治亂,並且建議進一步提高處罰標準。他舉例説,“有些處罰標準的最低值僅為2000元,考慮到未來的物價上漲指數,這一點錢對於違法者成本太低,不利於對違規、違法食品生産經營者産生威懾力。”
對於出具虛假監測和評估報告等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董中原認為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大,“採取降低崗位等級的處分顯然太輕,應該直接撤職、開除。”
全國人大代表鮑家科認為,懲罰性的賠償計算基數應進一步合理。“這不應該只以食品價款作為賠償基數。因為一袋牛奶、一袋饅頭、一根火腿腸,價格不高,但是消費者食用後,代價可能巨大。因此,建議至少還應該考慮兩個方面:一是違法者的違法利潤值,即到底獲得了多大利潤空間;二是食品對消費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就罰款幅度太大、尋租空間太大的問題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在強調食品安全的同時,一定要考慮監管成本,這個成本短期看可能是企業成本,長期看就是生活成本,一定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在制度設計時,既要保障食品安全,又要讓社會能夠承受得起,能夠實現通過社會共治來達到食品安全的目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任茂東認為,政府部門不作為、亂作為甚至違法行為,也要“重典”整治。“建議增加規定,只要經過監督部門批准的食品企業出了食品安全問題,負責審批的機關及其人員都應被追究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換句話説,不僅要規定追究企業的責任,同時也要追究監管人員的罰款賠償責任。” (張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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