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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業“倣生營銷”引關注 猴姑山寨品眾多

2014-06-18 16:59 來源:北京晨報 字號:       轉發 打印

  原標題:“山寨”猴姑餅幹 福建龍海就有十多家

  食品行業“倣生營銷”引關注 央視調查山寨

  在知名品牌江中猴姑餅幹一路走紅之時,其產品屢遭山寨的事件也引起了大眾的廣泛關注。本月初,曼士卡猴頭菇餅幹因包裝侵權的“山寨”行為被法院叫停,然而這只是開始——6月15日,央視調查發現,僅福建龍海地區倣造江中猴姑餅幹的“山寨”企業就有十多家。

  山寨品月銷十余萬箱

  “什麼量大我們就做什麼”

  在近日央視2014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主題報道中,食品行業“倣生營銷”受到關注。央視記者調查發現,僅在福建龍海市,倣制江中猴姑餅幹的企業就有十余家。“江中叫猴姑,我們叫猴頭菇,打個擦邊球。” 對于山寨行為,這些企業負責人也毫不避諱。而同樣是淡黃色、正方形的包裝盒,幾乎完全一致設計圖案與字體,所謂“擦邊球”的山寨品足以“以假亂真”,使消費者難以辨別。“什麼量大,我們就做什麼。” 在央視的暗訪,一位生產企業負責人透露稱:“這種低價位在這里,沒有辦法用真材實料。”價位只在真品的三分之一甚至五分之一的山寨品品質自然無法保障, 然而其加工場所的衛生環境也十分堪憂。在一家山寨企業的生產車間,央視記者看到,這里光線昏暗,條件簡陋,生產食品原料也是隨意堆放,然而就是在這種條件下生產出來的食品,目前已經銷往多地,“一個月能賣十幾萬箱”。

  利益驅使、法律界定難

  促“李逵遭遇李鬼”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知名商品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有關經營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于山寨行為有明確的法則規定,然而高利潤趨勢和法律界定難仍然促使了知名產品的“山寨”現象。

  對于山寨現象,江中集團市場部總經理徐永前接受央視記者採訪時表示:這種產品不但侵犯了消費者的利益,也幹擾了企業的正常經營,最關鍵的是,一旦它們(倣冒品種)出現了質量問題,我們可能還得為它們背負罵名。

  中國工程院院士、北京工商大學副校長孫寶國對此表示,知名產品前期的資金的投入很大,而倣冒廠家往往避免了這部分投入,在成熟的市場中做成熟的產品,倣冒產假可獲得的利潤不可小覷。而律師認為“山寨”行為法定界定難也縱容了這一現象的產生。北京市律師協會律師吳曉斌則建議,“消費者如購買到山寨產品,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更換或者退貨,也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經營者來加倍賠償。最多達到三倍的賠償。”晨報記者 邵瑞琳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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