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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霸王條款"一律無效 虛假代言人將負連帶責任

2014-01-10 09:23 來源:北京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最高法院昨天發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消費者“知假買假”不影響其主張權力;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食品藥品的生産、經營者制定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霸王條款”內容一律無效。

  “知假買假”不影響消費者維權

  《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寫明: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援。也就是説,“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

  但針對職業打假人,《規定》有所“保留”。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張勇健表示,職業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對制假售假行為起到制約、遏製作用,對於市場凈化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職業打假也可能産生一些道德風險或其他的一些市場秩序上的問題。“對此我們還在進一步研究,沒有最後的結論。”

  “沒吃壞肚子”也可索賠十倍

  針對食品領域的亂象,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從而加大了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和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但是實踐中,有種觀點認為,適用懲罰性賠償須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即“沒吃壞肚子無權十倍索賠”。

  對此,《規定》予以“批駁”:生産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援。也就是説,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

  商家對贈品品質安全也擔責

  正品沒問題,但是贈品是假冒偽劣商品怎麼辦?

  《規定》明確,商家也要為贈品的品質承擔安全責任。“食品、藥品生産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品質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援。”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指出,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贈品,也必須保證品質安全,而且,消費者對贈品雖未支付對價,但是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

  不過,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於商家讓利性質,故對於生産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規定》作了限定,即該贈品必須實際出現了品質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

  網路交易平臺應“先行賠付”

  據中消協統計,2012年網路購物投訴20454件,佔銷售服務投訴量的52.4%,去年上半年網路購物投訴18471件。

  為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定》要求: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産者或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繫方式,消費者請求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

  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後,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行使追償權的,法院也應支援。

  如果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産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産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

  “虛假代言人”將負連帶責任

  近年來,利用虛假食品、藥品廣告坑害消費者的情況較為普遍,不少商家為擴大市場銷售份額,利用媒體、代言人做虛假廣告,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

  針對這種不法行為,《規定》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産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也應支援。

  另外,針對“霸王條款”,《規定》也給予“重擊”:食品、藥品的生産者與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依法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法院應予支援。

  本報記者 高健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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