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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名警司收受火鍋店飲食折扣被判1年

2013-06-08 15:22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黃冠豪(香港電臺圖)

  中新網6月6日電 據香港電臺報道,香港警司黃冠豪早前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2個月。

  辯方律師求情時,呈上由助理警務處長、總警司等機構人員撰寫的嘉許信,讚揚被告熱衷工作,他的家人亦讚揚被告是好丈夫和一等一的好爸爸。

  但裁判官謝沈智慧多次反問辯方,案情及求情因素與冼錦華案有何分別,社會應以此為鑒,又批評被告帶同酒牌科下屬,在無酒牌食肆飲酒,肆無忌憚,知法犯法,令警隊蒙羞,聲譽受損。

  裁判官又説,警員犯法後,不應以自己過去的付出作為抗辯理據,因為警員有良好酬勞,並非免費服務社會。

  被譽為警隊“明日之星”的黃冠豪被控去年6至8月期間,接受銅鑼灣一間食肆提供的飲食折扣,未有向上司申報,他亦涉嫌在知道食肆無牌出售酒精類飲品時,無採取行動阻止,而食肆提出酒牌申請時,並無提出反對。

  同題報道:

  港警司貪餐飲折扣被判刑1年

  被譽為香港警隊“明日之星”的灣仔分區指揮官黃冠豪,收受灣仔火鍋店“辰田食棧”老闆數千元的飲食扣折和洋酒饋贈,卻沒向上司申報,並在明知火鍋店無牌賣酒仍知情不報,其後更動用職權簽批該店酒牌申請,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處即時入獄12個月,不準保釋。

  庭上被告呈交包括助理警務處長所寫的60多封求情信,以及為警隊獲得的羽毛球獎項,證明被告熱誠工作和有良好品格。但裁判官指出,看不到求情信內容有什麼特別,“如果有求情理由,一封求情信已經足夠,否則撰寫一千封也沒用。”

  收受逾五千元折扣

  控方指,擔任灣仔指揮官黃冠豪(51歲)的日常職責包括為灣仔區的酒牌申請向酒牌局提供意見。黃冠豪經常帶上同事光顧該店。先後3次獲得對方提供共5400元(港元,下同)的折扣。被告更獲該店贈送一支價值逾千元的“芝華士皇家禮炮21年威士忌”。

  但黃冠豪在接受食肆提供的折扣優惠,卻未申報因接受該等折扣而産生的利益衝突。裁判官謝沈智慧質疑,牌照小隊為何經常在非營業時間巡查食肆,認為案情存在太多巧合,點名批評總督察鄧劍文及警長郭錦明涉與黃冠豪“同流合污”。

  警方稱這是個別案件

  裁判官直斥被告與兩名辯方證人供辭“自相矛盾,例子太多,不能盡錄”,形容他們為不誠實不可靠的證人。隨後裁判官列舉了39項例子説明證供矛盾處。

  此外,被告當獲悉該食肆無牌售賣酒精類飲品時,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停止或阻止有關食肆非法售賣酒類飲品。裁判官認為發酒牌非常依賴警方的意見,故被告的行為實屬嚴重失當,裁定他罪名成立。

  對於裁決,警方發言人表示,警隊對任何貪污等違法行為,均採取零容忍的態度。發言人強調,有關案件屬個別事件。(記者康殷)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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