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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香港的治權派生、決定、服從於國家主權

2014-06-24 08:50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社香港6月23日電 (記者 趙建華)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鄒平學23日在香港解讀白皮書(《“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時表示,香港的治權派生於中國的主權、決定於中國的主權、服從和服務於中國的主權。“一國”完整的主權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實行“兩制”決不允許危及主權,破壞“一國”。

  鄒平學強調,香港自古就是中國的領土,中國自古以來就擁有對香港的主權。中國政府1997年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是包括治權在內的完整主權。主權是不可分割的,不能把主權理解為部分主權。中央基於不可分割的主權而擁有的管治權當然是全面的,不可能是部分的、殘缺的。

  鄒平學指出,香港基本法在規定特區高度自治權的具體內容時遵循的是主權——授權——自治權的邏輯關係而不是分權關係,在規定中央對香港特區的權力時,體現了中央代表國家行使主權而對香港具有最高和全面管治權的特點,把凡屬關係到國家主權、國家整體利益的事務均劃歸中央直接管理或決定,同時規定特別行政區在中央的管治和監督下享有經授權的高度自治權。

  鄒平學認為,從主權的角度看,中央的全面管治權、監督權是中央的固有權,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源於來源於主權國家內部中央對地方的特殊授權,派生於中央權力,接受中央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不是固有權;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僅限于特區範圍,而中央管治權則及于包括特區在內的全中國範圍;特區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權,更不是自決權。

  鄒平學説,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必須承認和維護中央擁有主權及全面管治權這個根本前提和基礎,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權力授予下的自治權,是中央權力保障下的自治權,也是中央權力監督下的自治權,即便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特區的自治權也不是無限度的。

  鄒平學稱,中央對國家擁有全面管治權等於,包括對香港在內的全中國所有地方行政區域的全面管治權。管治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香港管治權)等於中央對香港行使的權力,加上中央授予香港的高度自治權。

  鄒平學還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其他一般行政區一樣,都是統一的、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單一制國家的組成部分,都不能從祖國分離出去,都必須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單一制國家之下的任何地方行政區域,都要服從單一制國家中央與地方關係所體現的授權與被授權、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準則。(完)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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