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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鮮活見證

2022-03-18 08:41:00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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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香香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物權法》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産生的民事關係,是規範物權關係的民事基本法。

  在《物權法》頒布之前,物權內容由中國的《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擔保法》等法律分散規定。這些規定為《物權法》的頒布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也對經濟社會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物權法》確定了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平等保護原則,並明確了物權法定和物權公示原則。

  物權法定,即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意定創設法律規定之外的物權種類,或就法定物權種類約定超出法律規定的內容。《物權法》確立的法定物權種類有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四類用益物權,以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類擔保物權。物權法定原則之下仍有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空間,當事人仍可自主決定是否設定物權、為誰設定物權,以及法定物權框架下的具體內容。

  物權公示原則,要求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但物權公示也有例外。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不動産物權,不以登記為生效前提,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動産抵押權作為動産物權,並不以交付,而是以登記作為其公示方式。在物權的權屬登記之外,《物權法》還建立了預告登記制度,以避免商品房預售的開發商毀約或二手房出賣人一房二賣,預先公示將有物權。

  《物權法》還建立了一系列服務於物權主體權益保護的制度。

  在國有財産方面,《物權法》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資源型、經營性財産的範圍,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在集體財産方面,《物權法》以專章分別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在私有財産方面,《物權法》維護住宅小區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並規定了小區內車位、車庫的歸屬。

  在物權之外,《物權法》還首次將“佔有”這種對物的事實控制和支配狀態納入法律保護範疇,並分別就惡意佔有與善意佔有配置了相應權利義務規則。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物權法》同時廢止。自此,施行了十三年的《物權法》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物權法》確立的物權歸屬和流轉、保護等制度則以《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編的面目繼續發揮民事物權基本制度的功能。

  《民法典》對《物權法》既有繼承也有革新。《民法典》物權編與《物權法》的篇章體例大體一致,只是物權編將《物權法》第一編“總則”改稱“通則”,並於第十四章增設了一類新型用益物權“居住權”。在規範內容上,物權法定原則被提至《民法典》總則編。在所有權方面,針對業主大會成立、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等難題,完善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在用益物權方面,明確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限屆滿自動續期。呼應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增設土地經營權,並允許土地經營權流轉和抵押。在擔保物權方面,為優化營商環境,擴大擔保合同的範疇,為非典型擔保預留制度空間,並體系化地設立了動産和權利擔保規則。

  從《物權法》到《民法典》,十三年的歷史變遷,所體現的不僅是民事物權基本制度的夯實與升級,也是中國經濟社會生活發展、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金融投資環境優化的鮮活見證。(責任編輯:樂水)

[責任編輯: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