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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帶“禍”,這事歸哪個“法”管?

2020-06-18 09:24:00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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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鵝收到鴨、遲遲不發貨、售後玩消失、平臺在“裝睡”……直播帶貨頻頻“翻車”引發爭議不斷

  直播帶“禍”,這事歸哪個“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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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直播帶貨的興起,貨不對板、品質堪憂、售後維權難等投訴逐漸增多。業內人士透露,直播間刷單炒信已形成一條黑色産業鏈;一些主播帶貨前不看商品品質,和商家一起欺騙消費者,而平臺為了保流量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當前針對直播帶貨還存在缺乏監管、處罰力度不夠等問題。

  號稱賣的是“草原鵝”,到貨後才發現是普通鴨;熱銷的陽澄湖大閘蟹其實是口感並不相同的“狀元蟹”;主播在直播裏稱推薦的産品獲得“諾貝爾化粧學獎”……

  受疫情影響,今年的直播帶貨又火了一把。而拋開濾鏡、卸掉美顏後的一些網紅單品在到達消費者手上後,出現貨不對板、品質堪憂、售後維權難等廣受詬病的問題。直播帶貨頻頻“翻車”,主播、商家、平臺,誰來擔責?直播帶貨中的亂象如何規範和監管?

  80克的蛋黃酥到手變45克

  6月3日,有網友在社交媒體發文稱,在一知名網紅直播間看到其展示的蛋黃酥個大飽滿、色澤光鮮,但該網友購買後收到的實物卻是“賣家秀與買家秀的區別”:貨不對板,大小嚴重縮水。

  對此,商家解釋稱,6月3日售賣的是45克/顆定制款,與常規款80克/顆不同,價格也便宜了許多。不少網友並不買賬,有人評論認為該直播存在虛假宣傳,稱收到的蛋黃酥不僅外皮破碎且味道不好,找到客服投訴後也沒有下文。目前該商品在淘寶店舖上已下架。

  此類事件並非個例。記者在網際網路投訴平臺發現,針對直播帶貨的投訴包括品質沒有保障、虛假宣傳、一直不發貨、售後退款難等問題。來自中消協5月發佈的《“五一”小長假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顯示,監測期內,共收集網路購物類負面資訊66798條,網紅帶貨、直播帶貨成為網路購物新方式,虛假發貨、商品品質問題、售後服務問題反映較為集中。

  湖南的沈女士經常通過直播買鮮花。她告訴記者,主播會通過下架商品,換個店家或新的連結等方式,使消費者看不到之前的評價,“只能去直播間發言,有的主播讓找客服售後,有的主播裝作看不見,而有的還會説些難聽的話,説你是來搗亂的。”上海的張女士則遭遇一家賣鞋的直播間遲遲不發貨,售後客服則玩起了消失。

  防範、取證、監管都有難度

  據第45次《中國網際網路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20年3月,電商直播用戶規模達2.56億,佔網購用戶的37.2%。

  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成員邱寶昌認為,網際網路的聚集效應、粉絲效應、放大效應使網紅主播帶貨推銷商品的作用遠超名人代言的廣告效果。

  “如果對直播帶貨不加以合理引導與規範,會對市場秩序有很大影響。”邱寶昌指出,一些刷評論、利用無理由退貨刷單虛標成交量等行為屢禁不止。

  夏雨(化名)在深圳從事MCN機構與商家品牌對接服務。他告訴記者,MCN機構以網紅粉絲量、以往帶貨數據、活躍度等與商家談合作報價,一般是先收“坑位費”,再加分成比例。

  “交10萬元的‘坑位費’就保證賣10萬元的貨,但是不保證退貨率。”夏雨説,“有一條黑色産業鏈專門刷人氣和刷單。本質上賺的就是商家的品牌推廣錢,然後以帶貨為幌子讓商家入局。”

  記者在電商平臺和QQ群裏都發現有提供刷單服務的交易,業務多樣,分門別類“明碼標價”。“各種直播間業務,一手價格,低於市場價,真人粉絲互動,刷動態評分……”“真人慢刷粉絲1000個130元,熱門播放量每1000個3元,真人評論4元10個”。

  種種亂象的背後反映出直播帶貨缺乏監管、處罰力度不夠等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有主播帶貨前不看商品品質,和商家一起欺騙消費者,“即便事後發現做了封號處罰,也可以很快換個號捲土重來,而平臺為了確保流量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也指出,主播和商家法律意識薄弱,違法成本較低。此外,直播具有即時性,事前很難防範,事中也很難取證,更多的是事後通過舉報、投訴等解決,監管起來也有難度,缺少監管手段和經驗。

  目前缺乏明確的法律規範和界定

  直播帶貨涉及主播、商家以及平臺等多個主體,出現售後問題,消費者到底該找誰?

  多位受訪專家表示,目前,直播帶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和界定,業界也有不同解讀。

  趙佔領認為,直播帶貨本身雖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但是按照直播帶貨的表現形式來看,符合電子商務法中所規定的電子商務的概念,受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等約束。

  直播帶貨“翻車”,主播有沒有責任?趙佔領分析了主播承擔法律責任的兩種情況:“一是為自己經營的産品宣傳,這種情況下,其角色是産品銷售者,若宣傳內容虛假,則涉嫌構成欺詐,需承擔假一賠三的法律責任;二是為其他商家做宣傳,這種情況下,其角色是廣告經營者及廣告發佈者,需要對作為廣告主的商家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盡到審查義務,否則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在朱巍看來,現有的電子商務法沒有區分網路服務提供者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他認為,直播平臺表面上是網路服務提供者,但在實際操作中,一定程度上可轉化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主播身份也從網路服務使用者成為平臺內經營者。

  “但這一部分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銷售行為中的宣傳是否算廣告行為、平臺責任如何劃定也有爭議。”朱巍建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牽頭制定具體的實施規範,將社交電商、直播電商等新業態納入,按類別詳細劃分,對平臺進行分類監管。

  今年4月,58名網路主播被禁止5年內在全行業註冊和直播,黑名單制度成為拉緊行業規範的第一道防線。6月5日,國家網信辦、全國“掃黃打非”等8部門表示將啟動為期半年的網路直播行業專項整治和規範管理行動,其中包括對網路直播帶貨管理規則的探索和實施。

  近日,中商聯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將牽頭起草行業內首部全國性社團標準《視頻直播購物運營和服務基本規範》和《網路購物誠信服務體系評價指南》兩項標準,或使直播帶貨有規可循,迎來標準化發展。

  “在法律出臺之前,行業制定規範和標準規範從業者行為是好的開始。”邱寶昌表示,“但是更需要法律的強制力,不斷完善修訂相應的法律法規,使之能適應技術的發展和交易形式的變化。”(記者 唐姝 劉小燕)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