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再公佈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
記者12日從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繼2018年底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再公佈取消15項主要涉及稅收優惠辦理的稅務證明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説,確保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落地生根是2019年稅收工作的主題,再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是推進減稅降費簡明易行好操作的重要措施。
據了解,此次公佈取消的15項稅務證明事項,有5項屬於原本需納稅人專門通過第三方取得的證明,如辦理減免車船稅時,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自然災害影響的納稅困難證明;辦理資源稅免予扣繳稅款時,需提供從銷售方取得的資源稅管理證明等。其餘10項是納稅人原本需提供的自有法定證照等資料,如辦理免征車船稅時,需提供的車船産權證;辦理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相關稅收減免時,需提供的退出現役證等。
此次取消的15項稅務證明事項不僅為企業減負,而且還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緊密相關,減輕了自然人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如取消辦理房産繼承免征個人所得稅相關公證證明,取消殘疾人、新能源車輛購置人辦理有關稅收減免時需提供的身份證明等。
“此次公佈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可有效為納稅人辦理減、免、退稅等相關事項增添便利,推進減稅降費實打實、硬碰硬落地。”這位負責人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