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對微商痛下殺手係誤讀 電子商務不用繳稅是誤解
專家稱電子商務法是一部促進法
對微商痛下殺手係誤讀
長期以來,微商都處於監管和執法的盲區。電子商務法生效之前,由於缺乏要求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規定,導致稅務監管出現盲區,一些微商因為沒有進行市場登記從而逃避納稅。正因如此,部分微商開始改變銷售方式,不想讓自己看起來像微商,想以此來逃避繳納稅款。
做微商的李菲,似乎不太歡迎2019年的到來。
在跨年夜,她發了一條帶有警告意味的朋友圈:“從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電商法,請各位新老客人發微信諮詢的時候不要涉及敏感字眼,如銀行、轉賬、買賣、支付寶、支付、各品牌的logo等,如被封號是永久性的。最近一週,儘量不要微信轉賬,儘量用支付寶或者銀行轉賬,請大家不要有僥倖心理。”
在發完這條朋友圈之後,李菲畫風突變,原本圖文並茂、有價格、有商品描述的銷售內容,不再顯示價格、折扣等字眼。
對此,多位參與電子商務法立法調研工作的專家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李菲的擔憂沒有必要。
電子商務法律網CEO阿拉木斯指出,電子商務法總體是一部發展法、促進法,如果被理解為借此針對廣大草根創業的網商、微商和代購,被理解為對他們痛下殺手、斬草除根、秋後算賬,“那這種理解完全是大錯特錯”。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認為,電子商務法將微商等社交電商納入調整範圍,也是對其的一種肯定。但同時,微商應當遵守電子商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範自身的交易行為,主動自覺守法合規。
“目前來看,電子商務法對於微商的影響已經顯現。可以預料,一些沒有完全規範化經營的微商,在短時間內可能會有合法合規成本的上升,但這只是微商行業的陣痛期。從長遠來看,微商行業的市場秩序會隨著電子商務法的實施而變得規範。”張韜説。
電子商務不用繳稅是誤解
李菲的恐慌和做法,並非個例。
1月1日起,電子商務法開始施行。隨之而來的,是“再見了,代購!再見了,微商!”“微商、代購慌了!國家正式出手,今日起實施!”等類似文章的刷屏。
專家認為,微商、代購朋友圈畫風突變的背後,主要有兩點原因:不願辦理工商登記、逃避繳納稅款。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産農副産品、家庭手工業産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阿拉木斯認為,電子商務法並沒有要求所有的個人網店必須辦理工商登記,也沒有要求那些沒有工商登記的個人網店在2019年1月1日關店,至於是否必須辦理工商登記,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而在主管部門關於“零星小額”的解釋出臺之前,任何人都無法對此作出判斷。因此,不必為此感到恐慌。
電子商務法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張韜指出,長期以來,微商都處於監管和執法的盲區。電子商務法生效之前,由於缺乏要求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規定,導致稅務監管出現盲區,一些微商因為沒有進行市場登記從而逃避納稅。正因如此,部分微商開始改變銷售方式,不想讓自己看起來像微商,想以此來逃避繳納稅款。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電子商務不用繳稅的説法是錯誤的認識。事實上,對於電子商務依法納稅的要求一直沒有變化,這個和電子商務法的施行並沒有關係,不應該成為微商感到恐慌的理由。”阿拉木斯説。
微商市場將迎來大浪淘沙
“幾年前,湖北武漢某消費者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賣商品,感覺性價比很高,就付款購買,但付款後卻發現被對方拉黑。由於難以確定侵權者,導致維權無法順利進行。同時考慮到實際維權成本,消費者選擇放棄了維權,最後也就不了了之了。”張韜給記者介紹了這樣一個案例。
張韜指出,一些微商利用社交媒體或者網際網路新技術,從事傳銷、非法集資、合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現象並不少見。電子商務法制定的目的,就是要規範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作為規範對象的微商,自然要被納入監管範圍。
電子商務法儘管未對微商作出特別專門的指向性規定,但其中明確的平臺經營者相關責任義務、保障消費者權益等規定,微商都應當遵守。
在張韜看來,這些規定,對於微商的全面合法合規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良莠不齊的微商市場,將迎來大浪淘沙的過程。
“電子商務法的實施,一定會促進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合法依規經營。對於原本沒有完全規範化經營的微商來説,短期內合法、合規經營成本會上升,可能對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但從長遠來看,這些改變有利於營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秩序,微商也是能夠從中受益的。”張韜説。
急需制定相關配套法規
多位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當前對於微商的監管,確實存在一定盲區。
如微商發佈資訊一般是通過“文字+圖片”的方式進行銷售,監管部門可以通過軟體進行文字篩選和過濾,但如果微商只是發佈圖片,軟體識別的難度會大大增加,這給監管帶來了一定的挑戰。
專家認為,隨著監管技術的提升和監管體系的健全,這些問題會有解決的辦法。當務之急在於制定配套的法規和部門規章,為監管提供可操作性。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指出,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對於究竟什麼算是“零星小額”,目前還沒有細則,希望出臺法規予以明確。
“相關配套的法規和部門規章,應當對電子商務法中的規定予以明確。相關部門也應當根據電子商務新業態的變化,進行針對性執法,例如已經推行的工商登記便利化改革,就是很好的示例。”張韜説。
張韜認為,針對微商對電子商務法的誤讀和可能存在的逃避繳納稅款行為,應當加大普法力度,讓他們意識到,違法成本可能比他們想像的要更高。
電子商務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
“隨著信用體系的不斷健全,違法者除了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可能會被記入信用檔案,違法者的經營、生活會因此受到很大的影響。可以預見的是,隨著監管技術的提升,監管力度會越來越大,逃避監管的可能性和空間將會越來越小。只有合法合規經營和主動納稅的商家,才能在大浪淘沙中站穩腳跟並脫穎而出。”張韜説。(記者 蒲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