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制定實施,是統計法治建設的重要成果,是依法統計依法治統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標誌著建立現代統計調查體系邁出了更加堅實的一步。
《統計法》經修訂於20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幾年來,統計改革發展和法治建設穩步推進,統計規範性、科學性進一步增強,數據品質和統計服務水準不斷提高。同時,由於統計面對的經濟社會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黨和國家對統計事業發展提出了許多新的更高要求,社會公眾對統計工作也寄予不少期待,統計調查中存在的報表重復、數據打架、違紀違法等問題也引起了社會關注和對統計數據的關切,需要制定出臺配套行政法規,細化實施的法律規定。《條例》的制定和出臺,堅持問題導向,圍繞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強化集中統一領導、減輕調查負擔、統計科學化,突出調查管理、行為規範、監督問責,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加強統計工作戰略部署的重大舉措,能有力提升統計運作效率、數據品質和服務水準,把統計現代化推上一個新的臺階。
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推動統計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2016年10月,中央就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作出重要決策,明確了統計改革發展的重大措施。《條例》貫穿改革精神,體現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方針,提出了許多創新性的舉措,完善了不少行之有效的規範。一要健全統計業務管理體制。《條例》規定,在統計業務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鄉、鎮人民政府在統計業務上受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指導;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為履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這些規定強化了國家對統計工作的統一領導,有利於確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統計職權不受侵犯,有利於確保各級統計機構按照國家的統計規則辦事,有利於統計機構獲得真實準確的原始資料。二要健全統計責任制。《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明確本單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主體,保障統計活動依法進行;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拒絕、抵制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這為構建從上到下、自始至終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長效機制提供了法制保障。三要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條例》規定,國家有計劃地推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和資料開發,這為政府統計調查借助民間統計調查力量提供了制度保障。各相關機關要認真落實《條例》的這些規定,支援統計機構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各級統計機構要切實履行好對下級的領導職責,加強對部門和調查對象統計工作指導,加快建立責任體系,積極探索、穩步推進通過購買服務壯大政府統計。
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加快構建現代統計調查體系
《統計法》規定,國家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十三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明確要求,加快建立現代統計調查體系。《條例》在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構建現代統計調查體系方面,做出了不少制度性安排。一要加快統計改革創新。《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計規律研究,健全新興産業等統計,完善經濟、社會、科技、資源和環境統計,推進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資訊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應用,不斷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這為完成統計任務、提高統計科學性、推進統計現代化奠定了法律基礎。二要強化統計標準執行。《條例》規定,國家統計標準是強制執行標準,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應當執行國家統計標準。這一規定確立了國家統計標準的權威性和至高的地位,對於解決多年來國家統計標準執行不力、統計數據可比性可靠性難以保障問題提供了有力的武器。三要確保國家統計調查順利實施。《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完成國家統計調查任務,執行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內容重復、矛盾。這就明確了國家統計的優先性,展現出國家統計的權威性,體現出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各級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要轉變觀念、更新思維,勇於擔當、積極作為,改革統計制度方法,變革數據生産方式,嚴格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和國家統計調查制度。
加強統計調查管理,切實減輕調查對象負擔
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過程、資料的管理,推進統計公開透明和資訊共用,既是提高統計工作有效性、科學性的根本需要,也是減輕統計調查對象負擔的基本要求。《條例》圍繞這些問題,設置了大量的制度性規定。一要嚴格控制調查項目。《條例》規定,統計資料能夠通過行政記錄取得的,不得組織實施調查;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能夠滿足統計需要的,不得組織實施全面調查;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機關應當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並徵求各方意見;統計調查項目只有具有法定依據或者確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所必需,與已批准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重復、不矛盾等,才能予以批准。這些規定能有效地消除統計調查項目間的重復交叉或矛盾,有效減少政府統計調查項目和指標,確保調查對象的填報負擔降到最低。二要嚴格組織實施調查。《條例》明確了單位和個人提供統計資料應當簽字蓋章的義務,組織實施機關應當向調查對象説明填報事項和審核填報資料的職責,國家統計局建立健全統計數據品質監控和評估制度的職責,這些規定增強了組織實施的規範性、可控性和嚴密性。三要切實維護社會公眾權益。《條例》明確了統計資料的保管期限、統計數據的發佈許可權、統計機構公佈統計調查情況的義務和更加嚴格嚴密的個體資料保護條款,有利於確保社會各界獲得盡可能多的統計資料,確保統計調查對象不因提供真實統計資料而受到傷害。四要建立健全統計資訊共用機制。《條例》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統計資訊共用機制,實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資料共用;制定機關共同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可以共同使用獲取的統計資料;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統計資訊共用的內容、方式、時限、渠道和責任等作出規定。這些規定既能極大提升統計調查效能,也能切實減輕調查對象負擔。各級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抓緊研究制定相關措施,嚴格統計調查項目及其制度的立項制定、審批備案,積極推進統計公開透明,加強統計資料管理,全力推進統計資訊共用。
強化監督問責,嚴懲統計違紀違法行為
《條例》依據《統計法》進一步細化了監督檢查的內容和統計違紀違法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一要健全監督檢查機制。《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公佈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的方式和途徑,依法受理、核實、處理舉報。二要嚴肅追究嚴重統計違法行為領導幹部的責任。《條例》列舉了領導幹部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具體情形和統計造假行為的典型做法,明確規定對失察和違法的領導幹部,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三要嚴查統計調查組織者的違法行為。《條例》列舉了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統計人員統計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並明確規定對違法責任人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四要強化涉外統計調查監管。根據《統計法》關於境外組織、個人需要在中國境內進行統計調查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請審批的規定,《條例》明確了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確保上述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對於維護統計工作秩序、嚴格依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嚴懲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提高統計數據品質意義重大。
當前,貫徹落實《條例》的各項規定是統計工作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要加大《條例》學習宣傳的力度,在全社會進一步營造遵守統計法、執行統計法、關心支援統計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各級統計機構要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認真履行職責,根據《條例》的規定,推動修改統計地方性法規,及時完善統計規章,抓緊制定具體辦法和實施方案,嚴格依法開展統計工作,全面推進依法統計依法治統,切實提高統計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兩個一百年”宏偉目標提供紮實有力的統計保障。
(作者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兼國家統計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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