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人買20年“分時度假”未被兌現
卞某夫婦購買了隔年享受的旅遊服務産品,但合同簽訂後旅遊公司一直未兌現服務。二人遂將中國國際旅行社(下稱國旅公司)及其北京地區代理銷售商五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合同款。近日,北京一中院審結了該起服務合同糾紛案,維持了一審法院解除服務合同,退還合同款的判決。
48800買一紙“空合同”
已過花甲的卞某、張某夫婦于2011年7月26日參加國旅公司、五洲公司組織的産品推介會。
五洲公司作為國旅公司的銷售代理公司,與卞某夫婦簽署了《國旅公司度假權益承購合同》,購買其“分時度假産品”,即:隔年享受7晚8天的住宿權益,期限為20年,年度維護費用為700元/年。卞某夫婦還于當日一次性交付合同全款48800元。
合同簽訂後,卞某夫婦並未享受國旅公司、五洲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在屢次要求五洲公司履行合同及承諾未果的情況下,今年3月卞某夫婦找到五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卻遭到五洲公司的拒絕。
直至今年5月,五洲公司撤銷了辦公地點,人去樓空,二老無奈只好將兩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合同款。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支援了卞某夫婦的主張,判決雙方解除合同,國旅公司退還卞某、張某48800元。一審判決後,國旅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五洲公司全程未參加訴訟。
被告辯稱原告未交年費
國旅公司上訴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國旅公司不履行合同依據不足。一審法院在卞某、張某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憑藉其單方陳述認定國旅公司應承擔責任,明顯證據不足。國旅公司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並一直在實際履行,反而是對方拒絕交納年度管理費,違約在先。即便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應該承擔20%的合同款的違約責任。
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五洲公司在簽約之時,屬於國旅公司的銷售代理人,但依據國旅公司在本案中陳述以及卞某、張某在原審提供的邀請函、禮券等可以證實,五洲公司實際具有服務安排的許可權,從該角度上分析,五洲公司不僅僅具有代理國旅公司簽約的權利,實際上在合同履行中也具有輔助的地位。五洲公司在履行輔助中如有違約行為,應該視為國旅公司違約。
被告未舉證已安排出遊
本案中,卞某、張某提供的邀請函加蓋有五洲公司的印章,禮券以五洲公司的名義贈送,卞某、張某作為消費者,其信賴五洲公司作為履行輔助的角色沒有過錯。事實上卞某、張某確實沒有享受服務。對此,應該由五洲公司舉證證明其已經做出適當的安排,而由於卞某、張某自身原因導致其沒有享受服務。
但是五洲公司在訴訟中未到庭應訴,該舉證不能的後果應該自行承擔。故應視為五洲公司存在違約行為,作為國旅公司應該為其輔助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此外,卞某、張某所簽合同是對未來20年的安排,客觀上要求雙方之間存在很高的信賴程度,但是,根據雙方陳述,五洲公司早已不知去向,該事實對消費者産生的不利影響是毋庸置疑的。因此綜合上述原因,卞某、張某要求解除上述合同並退還費用的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亦予以支援。
國旅公司在上訴中所述即便解除也應扣除20%的合同價款的理由,法院認為,合同約定扣除20%的合同款的前提是一方存在違約行為,而本案中,根據目前證據情況,不能證明卞某、張某有違反約定的行為,反而是國旅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五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故國旅公司的上述扣款理由不能成立。
今年7月底,市一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國旅公司的上訴請求。
(責編:李婧、張雨)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