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夏天,航班因為下雨延誤或者取消很常見。我注意到,交通部日前發佈的《航班正常管理規定》提出,“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承運人應當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這個《規定》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不是意味著,今後旅客要經常自掏腰包為延誤買單?如果遇到航班延誤,旅客該怎麼維權?
記者:參與起草《規定》的中國民航大學民航發展政策與法規研究中心主任劉光才、民航局消費者事務中心常務副主任李洪濤接受本報記者專訪,進行了解讀。
劉光才解釋,這一規章可理解為最低要求,但航空公司可自行決定高於這個要求。“因航空公司方面引起的航班延誤由航空公司補償,但對於不可抗力導致的航班延誤或者取消,國際上均明確航空公司可不擔負相關費用。”
事實上早在1996年民航局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五十八條就提到,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承運人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可由旅客自理。這次規定只是將以前的規定用法律形式寫進規章中。
國內承運人對航班延誤是否進行補償、補償條件等由航空公司自行決定,政府不干涉企業的自主經營權,這也是健全市場機制、明晰政府和市場邊界的體現。“旅客可根據補償方案,自主決定選哪家航空公司,真正實現航空運輸市場化。”劉光才表示,離新規實施還有5個多月,國內承運人要在這段時間裏根據各自情況,制定並完善航班延誤補償標準,同時上報民航局和各地區管理局備案,並擇時對外公佈,做到透明公開。
有統計顯示,旅客對航班問題類投訴佔總投訴的50%以上,投訴已經成為旅客在航班延誤後最重要的維權手段。
李洪濤介紹,目前規範旅客投訴工作的依據是《公共航空運輸服務消費者投訴管理辦法》,效力級別低,適用範圍無法涵蓋外國承運人。同時,規範性文件不能設定法律責任,對被投訴主體缺乏約束力。基於以上考慮,此次的《規定》對旅客投訴受理、處理等工作進行規範,用單獨一章專題明確投訴管理,並將外國承運人和港澳臺地區承運人納入其中。
李洪濤建議,旅客如果在旅行中遇到問題,最好第一時間向承運人和機場求助或投訴。國內航空公司要在7日內告知消費者是否受理投訴,10日內處理完畢;外航和港澳臺地區航空公司在20日內處理完畢,且必須具備中文受理能力。若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誤或者取消證明的,航空公司必須出具。
同時,此次《規定》對消費者的知情權也有了更明確界定。要求航空公司在運輸總條件中需明確是否提供航班延誤補償,還要明確航班延誤或者取消後的旅客服務內容,並在購票環節明確告知消費者。發生延誤後,航空公司要在30分鐘內告知旅客航班延誤或者取消資訊。發生機上延誤時,航空公司要每30分鐘向機上旅客通報動態資訊,超過3小時的,要在安全和安保允許情況下,安排旅客下飛機等待。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