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復意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以下簡稱“上海總部”)決定推出自貿區跨境同業存單産品。這意味著上海自貿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資渠道進一步拓寬,自貿區金融對外開放再進一步。
25日,上海總部制定了《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跨境同業存單境內發行人操作指引》和《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跨境同業存單境外發行人操作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所謂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同業存單(以下簡稱“自貿區同業存單”),是以自由貿易賬戶為依託,面向金融機構投資者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是一種貨幣市場工具。
今年2月,上海總部發佈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境外融資與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明確了自貿區企業和金融機構在境外融入資金的規模、用途以及相應的風險管理辦法。就銀行而論,建立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單元的區內新設銀行(如華瑞銀行),境外融資杠桿率為一級資本的5倍;銀行上海市級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單元(如上海銀行、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境外融資杠桿率為其境內法人機構一級資本的5%。
在境內,同業存單已是較為成熟的金融産品,發行規模快速增長,首批面向企業和個人的大額存單也已於今年6月面世。自貿區同業存單的設計以境內同業存單為藍本,在發行方式、報價模式、發行計劃、資訊披露等方面基本承繼了境內同業存單的管理框架,但也結合自貿區的實際情況和境內外投資者的交易習慣,在發行主體、投資主體、賬戶體系與交易平臺等方面進行了差別化設計。
上海總部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自貿區同業存單的推出,有利於完善自由貿易賬戶體系的利率定價機制,為繼續推進利率市場化積累寶貴經驗。同時,創設了主動有效的流動性管理手段,拓展區內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的融資渠道,完善自由貿易賬戶體系的貨幣市場功能。
自貿區同業存單的發行主體分為境內發行人和境外發行人兩類。其中,境內發行人包括區記憶體款類金融機構法人以及經法人授權、已設立自貿區分賬核算單元(FTU)的上海地區存款類金融機構。境外發行人包括在中國境外以及港澳臺地區註冊並經所在國家(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或行業協會認可的存款類金融機構。
在推出初期,自貿區同業存單將首先在自律機製成員範圍內試點發行。自貿區同業存單的發行利率、發行價格比照境內同業存單産品,以市場化方式確定。固定利率存單參考同期限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定價,浮動利率存單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
上海總部有關負責人認為,Shibor作為貨幣市場基準利率,具有基準性高、公信力強等優點,以Shibor作為自貿區同業存單的計息基準,符合國際慣例,有利於促進形成合理的市場價格,進一步完善市場化利率形成機制。
[責任編輯: 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