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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兩電力設備企業不正當競爭被判賠償

2015-07-15 07:44 來源:人民法院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訊江蘇兩電力設備企業擅用“赤那思”作為企業名稱,被權利人訴至法院。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江蘇赤那思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赤那思”商標的生産、銷售行為;江蘇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赤那思”字號;江蘇赤那思公司賠償原告200萬元,南通赤那思公司賠償原告5萬元,並在《人民法院報》除中縫以外的版面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北京赤那思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註冊成立,經營項目包括生産高低壓無功補償裝置、濾波裝置的電氣設備及零配件等。其“赤那思”商標通過廣泛宣傳和大量使用,在行業內擁有較高知名度,在全國電力電容器行業中排名前十位,在中國北方電力電容器行業中排名前五位,其産品宣傳冊前言為:赤那思,蒙語是“狼群”的意思,不言而喻,這就是我們的本意,我們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族群,聞風而動,所向披靡,雖歷經艱辛卻永不放棄……

  江蘇赤那思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註冊成立,是一家生産、銷售電力無功補償元器材、電力高低壓成套産品及其配套産品等的企業。南通赤那思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註冊成立,是一家生産電力無功補償器材、電力高低壓成套産品及其配套産品等的企業。

  北京赤那思公司認為,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蘇赤那思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存在一系列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遂一紙訴狀將兩企業告上了法庭。

  另查明,江蘇赤那思公司産品導購手冊有以下文字:赤那思在蒙語裏是“狼群”的意思,這就是我們的本意:我們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族群,隨風而動,所向披靡,雖歷經艱辛卻永不放棄。

  法院審理認為,江蘇赤那思公司未經案涉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公司産品導購手冊、公司網站上使用與“赤那思”商標相似的標識,易將生産、銷售的産品與北京赤那思公司相聯繫或者認為雙方之間存在關聯、許可等特定聯繫,進而發生誤認和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蘇赤那思公司將“赤那思”文字登記為企業字號,主觀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易使相關公眾將兩者與北京赤那思公司産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蘇赤那思公司應對各自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兩被告的侵權規模、侵權時間、侵權範圍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賠償數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黃中華 古 林)

  ■法官説法■

  登記企業名稱應避讓在先知名商標

  該案承辦法官顧華説,該案主要涉及企業名稱權與註冊商標權的衝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商標、商號等商業標識是市場經營者的商譽載體,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重要標誌。對他人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業標識,不得惡意攀附,否則將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進而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並不當提升自身的競爭優勢。

  該案中,涉案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業務範圍也延伸到江蘇境內。南通赤那思公司與北京赤那思公司係同業競爭者,生産、銷售的産品係同一領域,在申請登記企業名稱時對他人已經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業標識有合理的避讓義務,但南通赤那思公司明知申請其字號會讓相關公眾造成誤認,仍然將赤那思登記為其核心字號,主觀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江蘇赤那思公司同理構成不正當競爭,且其在後續經營中,在宣傳冊上引用北京赤那思公司的宣傳語,並通過百度競價排名,提升其市場競爭優勢,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進一步證明其在登記企業字號時就存在攀附北京赤那思公司商標、字號的主觀惡意。

[責任編輯: 吳曉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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