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體系中,民間借貸監管相對薄弱,比如小貸公司,某些貸款措施不是特別規範,可能會引發金融風險,《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出臺後可通過規範相關業務降低風險。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也是穩增長調結構的緊要之年。”央行近日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5)》(下稱《報告》)提到,我國將堅持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注重健全完善金融體系;加強對重點領域金融風險的監測分析,注重防範化解各類金融風險等。其中,《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下稱《條例》)最受市場期待,而存款保險條例框架的完善和商業銀行穩定壓力測試結果也備受矚目。
中國銀行戰略發展部副總經理宗良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我國金融體系中,民間借貸監管相對薄弱,比如小貸公司,某些貸款措施不是特別規範,可能會引發金融風險,《條例》出臺後可通過規範相關業務降低風險。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將出臺
實際上,2013年和2014年,《條例》連續兩年被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報告》提出,2015年,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法制體系建設,積極推動《條例》的制定出臺。
《報告》提到,《條例》擬規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設立、終止和業務經營,明確省級人民政府的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並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出臺後,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將依法開展經營。
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快速發展對於建立多層次金融體系,發展普惠金融,滿足“三農”和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對不同類型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還沒有建立統一的國家級法律或行政法規進行規範,容易出現監管風險。因此,《條例》的出臺有助於監管標準統一,防範潛在金融風險。
目前,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機構的放貸行為,已有規範並受到相應監管。但是,以小額貸款公司為代表的多數非存款類貸款人,正面臨法律規範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等問題,《條例》出臺將有效解決監管空白的問題。
如何才能有效監管小貸公司?“應嚴控小額貸款公司的無序發展,提高進入壁壘,對資質、風險承受能力等不達標的小額貸款公司,工商、稅務等部門不對其發放營業執照。”民生證券宏觀研究員李奇霖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對市場內的小額貸款公司,要在資金來源與使用、風控等方面加強監管,對不符合要求的小額貸款公司實施警告、暫停營業等行政手段,迫使其整改。最後,對於小額貸款公司及其管理層跑路等違法行為,要加大懲罰力度。
相對於存款類金融機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業務範圍的區域特性更加明顯,地方政府該承擔什麼樣的監督管理職責?
李奇霖認為,首先要在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設立時加強審核與監督,確保其有資質且有能力健康經營;其次,對其日常經營加強監督,如所貸出資金的各行業所佔比例、不同期限貸款比例等,確保其有一定的風險抵禦能力;最後,對於違規操作、跑路的,要實施處罰,提高違規違法成本。
[責任編輯: 吳曉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