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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個人賬戶面臨虧損風險 “可繼承”引發爭議

2015-05-06 10:32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在養老金支付能力堪憂的背景下,個人賬戶是否應“充公”引得滿城風雨。《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收支不平衡,財政支援難以持續,個人賬戶面臨虧損風險。

  記者了解到,在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下,養老金預計發放年數低於預期剩餘壽命8年,養老金投資回報率大幅跑輸待遇增長率,繼承制還導致養老金額外支出。個人賬戶虧損風險日趨嚴峻,有專家建議改革繼承制,允許個人賬戶“充公”。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累計繳費滿 15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是從統籌基金列支,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是從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中列支。按現行養老金計發標準,一個職工如果60歲退休,個人賬戶資金被領完時間是71歲零7個月。如果參保人不能生存至這一年齡,按照規定,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餘額可以依法繼承。如果個人壽命較長,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以支付時,個人賬戶的養老金轉由統籌基金列支,保證個人賬戶養老金能夠繼續發放。

  專家認為,個人賬戶制度難以實現自身收支平衡,缺口越來越大導致風險累積。“這些虧損使得個人賬戶制度難以完全依賴自有的資金儲備來滿足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發放,從而難以實現獨立、平衡的發展。”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副教授楊俊説。

  日前發佈的2015年《社會保障綠皮書》顯示,我國制度規定60歲退休者的個人賬戶的計發月數約為11.6年,但60歲人口的預期余壽約為19年。由於計發年數小于預期余壽,使得實際發放的養老金超過了滿足精算平衡的水準,從而造成待遇支出大於基金積累的差額。同時,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年度投資回報率約為2%,但是從2005年以來養老金待遇相對於上一年水準的增長率在10%左右,待遇增長率超過了投資回報率可以承受的範圍,從而造成養老保險基金虧損。

  此外,現行的繼承制還導致養老金額外支出。“我國的個人賬戶制度規定當參保人去世,其個人賬戶中未領取的剩餘部分可以作為遺産被繼承。由於失去了這部分本來可以用作支付長壽者養老金待遇的資金來源,個人賬戶基金面對著系統性的、因長壽導致的額外養老金支出,形成了制度的‘遺産差’性質的虧損。”楊俊稱。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曾多次表示,社會保險首先是保險的屬性。他指出,社會保險制度要精算平衡,給付、收繳、投資收益以及替代率、給付年齡都是需要調整的。對於個人賬戶可繼承,大家認為天經地義,但實際上這淡化了保險的性質,變成儲蓄了,不是保險了。“保險是互濟的概念,買了保險,相當於同等年齡段的人相互之間互濟。”樓繼偉説,這是老齡化到來我們必須面對的問題,也是我們當前要解決的問題。

  不過也有多位專家認為,如果去世後養老金“充公”,會削弱社保制度的激勵性,對於早逝的人也不公平。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褚福靈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個人賬戶的設置正是統賬結合的優勢所在。“個人賬戶屬於個人權益,它增強了制度的激勵性,也是推進改革的重要措施,因為繼承權利的明確可以減少改革阻力,所以這個原則是一定要堅持的,毋庸置疑。”褚福靈認為,這不是制度的不足之處,而是優勢。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汪德華説:“我認為個人賬戶應該可以繼承。首先,這是現行法律的規定。第二,個人賬戶有一個激勵作用,若去世後‘充公’則個人賬戶的激勵作用會丟掉。第三,對於早逝的人不公平。”

  財政部財科所研究員楊良初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資金的安全形度講,繼承制有利於保護老百姓利益。從政府角度講,不繼承有利於減輕政府負擔。我認為,如果不繼承,可能會造成政府在這方面的放鬆,造成更多的資金流失浪費。”

  “現在之所以出現比較多的問題,是因為我們過去把個人賬戶做小了。之前個人繳費是16%,現在是8%,這顯然是不夠的,我認為個人繳費率適當提高、企業繳費率適當降低、總繳費率適當降低是一個可行的方案。提高個人繳費率是解決資金供需矛盾的一個選項。”楊良初説。記者 李唐寧 趙婧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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