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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産權房“轉正”仍為時尚早

2015-02-27 10:48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期待已久的《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將於3月1日起施行,房屋建築所有權等十類不動産將進行統一登記。有人期待,遍佈全國各地數以千萬計的小産權房能否納入其中,搭乘不動産登記的順風車得到確權?也有人擔心,小産權房被排除在外,是否大限已至將被全面清除?小産權房要想“轉正”,靠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靠不靠得住?

  小産權房何去何從?

  小産權房是相對商品房而言,屬於沒有“戶口”的“黑戶”,一般沒有完整的國家頒發産權證,或者只有鄉鎮政府或村集體發的不具有法律相應的産權證件。小産權房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其自誕生之日起就沒有過“正式身份”,相關部門多次重申小産權房不得登記發證。

  但即將實施的《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中提出,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等10類不動産權將列入統一登記範圍。許多人開始疑問,這是不是意味著小産權房會“合法化”?一直處於“走鋼絲”的小産權房是否迎來轉機?武漢市東湖高新區荷葉山社區是當地規模較大的還建樓小區,許多村民家都擁有五六套甚至十多套房屋,多是證件不齊全的小産權房。剛剛購買了小産權房的胡煒告訴記者,自己通過關係才買到的小産權房,已在社區辦理手續。“現在有很多人都想買,將來小産權房也可能會漲價,我很糾結要不要再買一套,不管是自住或者是投資都很划算。”

  與胡煒充滿期望不一樣,更多的小産權房業主充滿擔心。準備在單位附近購買一套小産權房自住的武漢市民郝先生説,隨著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的推行,具有完整産權證件的房屋將被登記頒證,但小産權房無法登記。“剩下多少小産權房將一目了然,將來會不會被強制拆除,或者要求補交土地出讓金差價?”不管是期待還是擔心,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的落地牽動著億萬小産權業主的心。全國工商聯房地産商會發佈的數據顯示,1995-2010年間全國小産權房竣工建築面積累計達到7.6億平方米,相當於同期城鎮住宅竣工面積總量的8%。

  不動産登記“救不了”小産權房

  多位法律人士表示,根據我國現有法律,小産權房其實是沒有産權的房屋,將其納入不動産統一登記是沒有依據的。湖北金衛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宮步坦説,不動産包括商品房、城改房等城市國有用地,以及農村集體用地等,這些不同産權的用地將納入統一登記,但小産權房不屬於這一范圍。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陳錫文也認為,小産權房違反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因為小産權房的本質是違章建築,不合法。國土資源部不動産登記中心法律處處長蔡衛華則明確表示,小産權房不登記也不發證。因為要登記必須是合法的,小産權房不合法。宮步坦説,由於歷史遺留和政策監管等原因,小産權房問題的確是不動産管理的灰色地帶。一方面,過去城鄉建設用地市場的不平等,許多地方都曾佔用集體用地建設小産權房,另一方面,在政府劃撥或出讓土地上,也存在著不按規劃開發或使用的不完全産權房。

  此次《條例》並未對小産權房的相關問題進行明確。宮步坦説,按照我國當前法律,小産權房並不具有合法性,倘若在《條例》中規定小産權房登記,則就承認了小産權房的合法性。也有業界人士提出,小産權房理論上還是屬於需要登記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應將小産權房進行不動産登記。因此,天則經濟研究所研究員程雪陽認為,當前,不動産登記可能會回避具有“爭議”的小産權房部分,而是先登記“合法”不動産。由此可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並沒有給小産權房留下空間。業內人士表示,未來若將小産權房納入登記,還需要國家相關法規的跟進,目前來説小産權房“轉正”仍為時尚早。

  解決小産權房須與土地改革同步

  不可否認,小産權房是不動産登記制度的一個繞不過去的問題。專家預計,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的實施,以及農房宅基地的統一登記都將對小産權房問題形成倒逼作用,其解決方案也將隨之列入議事日程。

  針對由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引申出“小産權房將轉正”的誤讀,國土部會同住建部于去年進行了小産權房問題專項治理,並對各地小産權房進行清理、統計,將提出分類處理的意見。湖北、山東、浙江等地也推出了分類整治方案,對準備建設的小産權房堅決叫停,對在建項目依法拆除,對出售小産權房按照非法轉讓土地處理。專家認為,小産權房作為沒有明確産權的土地附著物,已經形成了一個非常龐大的地下市場,不能一拆了之。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執行副院長王文説,小産權房就是一顆關係到社會穩定、國家長期發展的“定時炸彈”,必須通過不動産登記、統一確認等方式拆除引線。

  “不動産登記制度就是要對全國的不動産進行統一摸底、管理。小産權房也是客觀存在的不動産,制度無法繞開,登不登記必須明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房地産研究所所長張東説,《條例》的實施使得這一問題更加迫切,應儘快出臺相關實施細則予以解決。 張東認為,小産權房問題的處理應以不動産統一登記為前提,與土地制度改革同步推進。城鎮和農村的不動産實施統一登記和統一管理,為集體土地入市提供了前提。未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小産權房的土地成本優勢不復存在,可根本上遏止小産權房,也有利於制定分類治理辦法,統計和清理各地存量小産權房。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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