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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煙草廣告“留口子”不如“一刀切”

2015-01-21 09:41 來源:檢察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煙草的危害已為多數人所知;立法控煙,也日益成為社會共識。但是,對煙草廣告,“嚴格限制”還是“全面禁止”,中國政府在立法層面,似仍有猶疑。即將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的廣告法,正面臨著是否讓“煙草廣告退出大眾媒體,卻佔領零售終端”的博弈(1月20日《新京報》)。

  廣告法二審草案公佈之後,其中將增加對煙草廣告限制力度的條款,贏得了社會各界的肯定與點讚。但是一些控煙專家和學者,卻看出了草案中的“漏洞”。在他們看來,一方面,廣告法對煙草廣告、促銷、贊助的禁止態度仍然不夠徹底,特別是根據現行的草案修訂説明,廣告法仍將允許全國超過540余萬的煙草專賣點張貼、陳列煙草廣告。另一方面,廣告法二審修訂草案中,對煙草廣告禁止範圍的限定表述,比如公共場所的範圍,櫥窗的含義等等,都不夠嚴格與明確,或令未來的控煙法律陷入“執法難”真空。

  控煙專家的眼光畢竟比普通老百姓更獨到、更銳利,經他們這麼一説,很多網友確實有種恍然大悟的感覺。如果按照廣告法二審草案中的規定,那麼國家法律層面在煙草廣告上確實存在很大的漏洞,或者説仍舊屬於“嚴格限制”而不是公眾之前所期待的“全面禁止”。不要小看了這種用詞、表述上的細微差別,其導致的結果往往是大相徑庭的。

  如果是“全面禁止”煙草廣告,不但意味著煙草企業和經營煙草的商家不能在媒體、戶外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而且也不能再像以往一樣以贊助社會活動、贊助希望小學的方式進行變相廣告。但是“嚴格限制”,實際上意味著仍舊給企業和商家做廣告預留了空間和餘地。正如控煙專家所擔憂的那樣,全國範圍內有多達540余萬的煙草專賣點,廣告法禁止了戶外煙草廣告,禁止了路邊煙草廣告,禁止了媒體煙草廣告,但是如果按照煙草業的部署,數百萬家煙草專賣點,把店內店外用廣告和煙盒佈置起來,豈不就是遍佈城鄉的煙草廣告?

  與此同時,廣告法中對公共場所的範圍、櫥窗的含義同樣存在定義不明確、標準含糊的問題。這是因為國內很大一部分煙草專賣點都是設在食品、煙酒店、商場、超市和雜貨店內,是百姓進出的主要場所。如果這些地方不被納入“公共場所”的範疇,那麼煙草企業和商家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可以把這些地方變成煙草廣告的天下。所以一些專家學者建議要將煙草專賣點也納入公共場所的範疇,然後才能根據廣告法中的有關規定,禁止煙草廣告。

  説到底,中國作為控煙履約國,近年來在控煙工作的效果上仍不盡人意。既然下定決心要控煙,就不妨對煙草廣告來個“一刀切”,不宜再人為地“留口子”,否則新廣告法中的有關條款將面臨被架空的危險,很難起到應有的作用。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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