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曾福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近日發佈《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和《關於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擴大了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範圍,對非貨幣性資産投資給予了遞延納稅政策,進一步支援企業兼併重組,優化企業發展環境。
國稅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新政策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産收購中,被收購股權或資産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降幅高達1/3,這一比例在國際上處於中等偏下水準,大大擴展了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重組範圍。
新政策還明確了對集團內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照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産的行為,給予特殊性稅務處理待遇,交易雙方均不確認所得。這將大大降低集團內企業內部交易的稅收成本,促進企業的資源整合和業務重組。
新政策還將上海自貿區非貨幣性資産投資遞延納稅政策推廣到全國適用,明確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實現的資産轉讓所得,可在5年內遞延繳納企業所得稅,鼓勵企業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行為,緩解企業納稅負擔。
不過,新政策同時指出,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登出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所得,在登出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稅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近年來,我國企業並購重組已成為企業加強資源整合、實現快速發展、提高競爭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化解産能過剩矛盾、優化産業結構、提高發展品質效益的重要途徑。支援企業兼併重組稅收優惠政策出臺是促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重大舉措,將為“新常態”下企業兼併重組帶來重大利好。重組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完善,為支援企業做大做強、拓展國際國內市場、優化産業結構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撐,也將對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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