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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房産過戶自行定價”能否全國推廣

2015-01-08 14:36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第三隻眼

  直系親屬間的房屋流轉並非二手房流轉的主流,因此將其陪綁在房産調控的高額稅負之下並不合理。對直系親屬間房屋流轉的計稅方式作出特別的變通規定顯得十分必要。

  日前,河南省鄭州市房管部門和地稅部門聯合發佈房産新政:凡直系親屬間過戶房産的,不再由稅務部門評估定價,交易價格可以自行約定。根據新政,如果交易雙方為直系親屬,只要稅費大於1元、能打出稅票,均可按合同約定的價格交稅。

  在新政之前,鄭州乃至全國絕大部分地方的二手房交易雖然也是按照成交價格交稅,但該成交價格卻不得低於官方的評估價格。設置評估價格作為交易底線,顯然是為了防止交易雙方通過故意制訂“陰陽合同”從而惡意避稅。在強調對房地産市場實施嚴格調控的背景下,上述規定不僅有利於穩定稅源、保證稅收,而且直接關係到遏制二手房交易的政策目標能否實現。

  然而任何一刀切的做法都會忽略甚至妨害社會中的一些特殊群體。以直系親屬間的房屋過戶為例,過去主要有買賣、贈予、繼承三種方式。由於直系親屬間的房屋買賣需要同市場中一般的二手房買賣一樣繳納高昂的稅費,因而現實中很少有人採用。直系親屬間的贈予雖可以免去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但仍需繳納契稅和公證費。並且很多地方規定,受贈的房産如果日後出售則需要繳納遠超正常買賣的個人所得稅。至於繼承,由於我國目前尚沒有徵收遺産稅,故在稅費方面成本最低。可是繼承必須等到被繼承人死亡才能實現,不能算作正常的房屋流轉方式。

  考慮到直系親屬間的房屋流轉並非二手房流轉的主流,因此將其陪綁在房産調控的高額稅負之下並不合理。況且當年房産調控的主觀出發點之一是降低年輕人首次買房的負擔,而直系親屬間的房屋流轉對於降低年輕人的購房門檻、實現房屋利用價值的最大化都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可見,對直系親屬間房屋流轉的計稅方式作出特別的變通規定顯得十分必要。

  當然,新政也會使鄭州市政府付出一些代價,首當其衝的就是,該部分房屋交易的稅費可能會大幅下降,從而對政府的稅收産生一定程度的影響。除此之外的風險則是,如果直系親屬間的房屋流轉不加區別、不設限制地完全放開,很可能會為“房叔”、“房姐”甚至貪官們低成本轉手房屋、隱匿贓款贓物、消抹違法犯罪痕跡大開方便之門。因此,鄭州的房産新政要在全國推廣還需要在細分情況、區別對待的基礎上進一步加以完善,使之既惠及普通民眾,又不至於成為不法者的避風港。□鄧學平(律師)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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