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春節,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又進入高發期。昨日,人力社保部副部長邱小平表示,為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今後即便是企業主欠薪逃匿,勞動監察部門仍能收集勞動用工、欠薪數額等相關證據,依據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證據認定事實,繼而向公安機關移送。
據了解,2011年起,我國已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納入了刑法。僅2014年前三季度,各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就向公安機關移送了1718件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公安機關立案945件,一審法院審結553件。
“從近年來的查處情況看,由於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還存在一些問題,導致部分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處理,無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影響了依據刑法打擊欠薪犯罪的效果。”邱小平介紹,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保部和公安部共同制定下發了《關於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完善了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在通知中,解決了證據獲取的問題。邱小平表示,在以往查處相關案件中,如果企業主欠薪逃匿,由他掌握的證據材料人力社保部門很難獲得,影響了案件的移送。為解決這個問題,《通知》規定,由於行為人逃匿導致工資賬冊等證據材料無法調取或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供有關工資支付等相關證據材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對勞動者進行調查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積極收集可證明勞動用工、欠薪數額等事實的相關證據,依據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
同時,在各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執法中,經常會遇到欠薪的企業主“逃而不匿”的情況,即雖然可以通過手機等通訊方式聯繫上企業主,但他既不出面配合調查,也不償還拖欠的勞動報酬。對於這種情形能否算作逃匿,辦案人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此次也明確規定,在人力社保部門指定的時間內未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或明確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視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此外,該通知還提出,對於企業有充足證據證明已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了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該單位或個人仍未向勞動者支付的,應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並要求企業監督該單位或個人向勞動者發放到位。
[責任編輯: 宿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