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毛宇舟
近日,江蘇、浙江、安徽、重慶等多地工商局開展了合同條款的整治工作,商業銀行長久以來存在的“霸王條款”問題再一次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
而從整治結果來看,情況顯然不容樂觀,浙江省工商局對各家銀行的格式合同審查結果顯示,80份銀行業合同的格式條款絕大多數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銀行業基於控制風險和防止不良貸款,在部分合同中設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共計564條,涉及問題795個。同月,安徽省工商局則因《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條款約談了某國有大行安徽分行;重慶市工商局則對數百份工商合同提出整改意見,要求銀行按時進行修改,但仍有三家銀行拒絕執行。
工商局大力整肅
重慶市工商局合同處處長陳秋香指出,銀行合同主要存在加重借款人責任、排除持卡人權利、免除銀行責任、擴大銀行權利等方面的問題。
本報記者發現,對於銀行業霸王條款的清理,其實早在2013年就開始,當年9月份,國家工商總局下發通知稱,從2013年10月份到2014年2月份,全國工商系統將集中開展對銀行、電信業合同格式條款的規範監管工作,要求各地工商部門加大對銀行、電信業合同格式條款規範監管力度,完善合同格式條款監管長效機制。
長達一年多時間的整肅,在今年年底收到了效果。今年9月份,浙江省工商局收集了在省工商局註冊登記的杭州銀行、溫州銀行、紹興銀行、嘉興銀行、金華銀行、臺州銀行、泰隆商業銀行、民泰商業銀行、稠州銀行等十家銀行的個人借款合同、消費類(抵押、質押、最高額抵押等)保證合同、信用卡合同等八大類消費類合同,共計80份,委託律師事務所對合同進行了全面審查,集中從格式條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文字用語的恰當性三方面對合同提出評析意見和修改建議。
審查結果顯示,80份銀行業合同的格式條款絕大多數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銀行業基於控制風險和防止不良貸款,在部分合同中設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共計564條,涉及問題795個。
浙江省工商局指出,在此次開展的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規範整治專項行動中,工商部門發現了銀行業格式條款中存在諸多問題,産生這些問題的根源,最主要的就在於“不平等”。現階段,銀行業的地位是比較特殊的,在經營中具有一般經營者所不具備的優勢。正是這種特殊的地位與優勢,使得企業和消費者在與之打交道、簽合同時,客觀上處於弱勢地位。面對銀行單方面制定的合同格式條款,只能選擇“是”,或者“不是”,並沒有平等協商的餘地。正是這種合同簽訂雙方實際地位上的不平等,造成了許多“霸王條款”的出現。
受託負責寧波市審查的寧波大學鄭曙光教授介紹,各家銀行比較重視借款/擔保合同的文本設計,能較好地分配貸款人、借款人、擔保人各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通過合同條款的針對性設計以防範與控制金融風險,但是,也有相當部分合同條款存在通過格式條款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情形。
此外,安徽省合同格式條款評審委員會也就《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條款約談了某大行安徽省分行。
霸王條款藏得深
霸王條款繁雜且隱蔽,由於投資者的金融知識不足,也很難發現問題並進行投訴。
消費貸款服務合同格式的不公平條款就是典型之一。例如,在銀行合同上寫著,甲方(注:指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所有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抵押登記費、保險費、評估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而根據規定,“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而房屋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抵押登記等,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理應承擔抵押登記費的支付義務。“這就約定違規轉嫁抵押登記費給借款人,屬於加重了借款人責任、免除銀行責任的條款。”
根據銀監會最新數據,從今年前10個月全國銀監系統受理的信用卡投訴情況看,主要集中于信用卡服務提供、行銷推廣、收費定價、盜刷、委託外包公司催收欠款五類問題。作為投訴的重災區,信用卡合同範本中也有許多不平等條款。
例如合同中寫明,本合約所依據的《信用卡章程》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規定、收費項目、標準及利率等發生調整,一經公佈即為有效,無須另行通知乙方以及附屬卡持卡人,修改後的條款對甲方、乙方及其附屬持卡每人平均有約束力。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因此,合同當事人並不具有單方任意變更合同的權利。“一經公佈即為有效”的表述,排除了持卡人在合同變更過程中磋商的基本權利,該約定不符合自治的合同精神,也侵害了持卡人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因此,即便銀行無法滿足逐一與客戶協商的理想要求,退而求其次,銀行必須為消費者預留是否接受變更的緩衝時間。在該段時間內,消費者如果不接受變更的內容,自然會選擇登出信用卡,而不是被動接受。
因此,重慶市工商局建議,將一經公佈即為有效條款,修改為經乙方同意後即為有效等類似條款。
此外,銀行理財産品合同的霸王條款也十分惹眼。
大多數銀行理財産品説明書往往強調不保證收益甚至不對本金負責,同時卻“規定”若理財産品收益超出預期,則直接計入自身管理費。也就是説,超額收益被銀行“獨吞”,投資虧損則客戶“買單”,在這當中,銀行還要收取大量的手續費。
一位股份制銀行理財師認為,每家銀行的理財産品資産配置不同,收益率有高有低,這其中銀行只是為客戶研發出産品,客戶買者自負盈虧,從銀行的角度而言,“合同事先約定”,投資人也應該尊重合同約束。
[責任編輯: 宿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