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接受他人單位集資購房指標,按進度交錢和選房號後,結果發現該房被法院查封,當事人是否有權要求解除查封?近日,市五中院二審判決,認定轉讓單位購房指標有效,但因當事人尚未支付完全部房款,且未實際佔有、使用,依法可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2011年12月15日,廖女士與趙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趙女士將其位於永川某學院的集資修建教職工住房轉售給廖女士,選定房屋時一次性支付10萬元。2013年7月,學院通知職工交納集資購房尾款和選定房號。廖女士接房前獲知,該選定房因趙女士欠遊先生借款,被永川區法院予以查封。
廖女士向永川區法院起訴,請求停止對爭議房屋的強制執行。永川區法院審理認為,廖女士通過轉讓購房指標的協議取得購買該房屋權利,對該房屋享有可期待物權。一審判決停止對該房屋的強制執行,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
遊先生不服,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訴。二審認為,法院對爭議房屋予以查封前,廖女士尚未支付完爭議房屋的全部價款,也未實際佔有、使用該房屋,故對廖女士要求不予支援。近日,市五中院依法予以部分改判,維持查封該房屋。
房屋未過戶一般可查封
市五中院承辦法官稱,該學院《申購辦法》內部規定“未經學校同意不得轉讓、出售”,不能約束和對抗非學校教職工以外的第三人,加上協議內容不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故廖女士與趙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第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産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産,但尚未辦理産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通訊員 郝紹彬 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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